第B10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4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331                                                公司简称:宏达股份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黄建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帅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帅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021年第一季度有色金属产销量情况

  单位:吨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 利润表项目

  ■

  ■

  3、 现金流量表项目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关于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该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下:

  (一)董事会的意见

  1、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于年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董事会无异议。

  2、2020年四川信托TOT项目停发,出现流动性问题;因四川信托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监管部门联合地方政府派出工作组,加强对四川信托的管控。

  在2020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期间,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和程序,公司一直持续跟踪四川信托的风险处置情况,适时收集相关信息,以便恰当编制2020年度财务报告。公司通过包括多次致函、现场沟通及聘请评估机构等方式,希望经过各方面的努力进一步获取有关四川信托的信息,但均未取得能够充分支持公司对所持四川信托股权减值作出可靠估计的必要资料。

  基于前述情况,公司在回顾分析四川信托2019年的审计报告和2020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监管部门给予四川信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保监罚决定[2021]9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持有四川信托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从防范因乐观估计而误导报表使用者的角度,公司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谨慎考虑,认为对四川信托股权投资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是当前相对合理的判断。

  3、因涉及金鼎锌业合同纠纷诉讼,截至目前,公司原3处房产已完成司法处置,处置价款合计309,177,032 元,用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利润返还款。扣除上述处置价款后,公司尚需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本金491,675,867.68 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公司对尚未支付的返还利润计提延迟履行金,延迟履行金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4、年审机构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年审机构未发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5、公司目前主营有色金属锌的冶炼和销售,以及磷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相关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资金支付回笼流转正常,流动资金能够满足日常经营的基本需要。

  (二)公司关于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措施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尽快消除前述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不确定因素,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对四川信托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准则所作出的估计,是会计处理的一种专业判断,并非管理层放弃维护所持四川信托股权价值的努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仍然会尽可能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努力主张公司所持四川信托的股权权益,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继续加强与金鼎锌业合同纠纷诉讼案各方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和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实事求是的履行判决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围绕公司主业,强化冶化结合比较竞争优势,根据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形势,稳固现有市场,进一步扩大优势产品市场份额,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调整,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努力提升公司整体收入和利润水平。

  4、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积极推进改革创新,优化人员配置,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5、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与相关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贷款正常周转,并积极拓展其他融资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的预算控制,科学预计现金流入和支出金额,满足日常支出及偿债需要;同时保持与供应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合理调度资金。

  6、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闲置资产处置,提高资产运行效率。

  7、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意见:

  1、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关于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上述说明及意见。

  2、监事会将持续关注董事会和经营层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提请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关于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事项的说明是客观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及意见。

  2、我们提请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高度重视涉及事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金鼎锌业合同纠纷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原3处房产因该诉讼事项已完成司法处置,处置价款合计309,177,032 元,用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利润返还款。

  (1)公司原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房产 1 套(《房屋所有权证》 【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1592654 号】,面积 140.73 ㎡)司法拍卖成交,拍卖价款为3,124,184 元,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公司原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商业用房、办公房、车库(《房屋所有权证》【成房权证监 证字第 1534419 号】房权证 0813299 号,面积 26739.79 ㎡)以物抵债,以物抵债价款为269,561,376 元,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3)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房屋 1 套(房权证 1374902 号,面积 873.28 ㎡)于 2021 年 1 月 6 日 10 时起 60 日期间(竞价周期与延除外)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2021年3月5日变卖成交,变卖价款为36,491,472元,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上述3处房产司法处置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和和3月26日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公司部分房产将被第二次拍卖的公告》(临2021-001)和《宏达股份关于前期重大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1-012)。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需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本金 491,675,867.68 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根据 2019 年度公司收到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云执 12 号之一,公司需对尚未支付的返还利润计提延迟履行金,2021年1-3月公司计提延迟履行金889.43万元,延迟履行金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三、剑川益云与金鼎锌业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29民初474号。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剑川益云偿还原告金鼎锌业货款35,454,318.39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由剑川益云负担案件受理费234,312元及保全费5,000元。驳回原告金鼎锌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内容详见公司与2021年1月16日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21-002)。

  金鼎锌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员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名下坐落于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紫竹路与亭江大道交汇处)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什邡市不动产权第0005299号;面积:45,853.60平方米)和剑川益云名下的部分资产尚处于查封冻结状态。

  四、剑川益云与剑川鹏发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剑川鹏发锌业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云南省大理州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剑川益云偿还管理维护费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600万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0年末,该诉讼一审尚在审理中。

  2021年2月,云南省大理州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

  1、确认原告剑川鹏发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剑川益云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尾矿库管理费、维护费协议》于2020年5月11日解除;

  2、被告剑川益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管理费、维护费80万元及违约金1,600万元,两项共计1,680万元;

  3、驳回原告剑川鹏发锌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600元由剑川益云负担。

  剑川鹏发锌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