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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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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42,325.00万元,报告期母公司净利润14,673.18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467.32万元,计提其他权益工具股利716.67万元,派发股利1,988.67万元,2020年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2,825.52万元。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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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综述

  公司是一家以工程建设、环保科技和科技园为三大主营板块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控股公司,业务广泛分布于湖北、湖南、安徽、浙江、广东、重庆、新疆等二十余个省、市、自治区,连续多年荣获湖北企业100强、武汉企业100强、中国园区开发上市公司竞争力TOP10、中国产业地产30强。公司秉持“积极、开放、包容、创新”的经营理念,传递顺势、求变、自信、向前的企业精神,实现自身的快速、跨越式发展。

  (一)工程建设

  湖北路桥作为东湖高新集团下属核心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业务和工程投资业务。拥有公路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桥梁及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业务范围覆盖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包括轨道交通)、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施工项目,在深耕湖北市场的基础上,拓展了广东、广西、内蒙、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江西、湖南、福建、新疆等市场,并积极布局海外项目,综合实力在国内省级施工企业中排名靠前。

  (二)环保科技

  公司环保科技板块以大气治理、水务环保和新兴环保产业为核心,为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环境整体解决方案。经营主体主要为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其中,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成立,承载着集团“环保治理责任平台”是使命,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公司并购垃圾焚烧烟气治理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泰欣环境,标志着大气治理成功由火电向垃圾焚烧发电领域拓展。目前主要业务包括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垃圾焚烧烟气处理,以及污水处理。

  (1)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

  光谷环保大气事业部致力于为燃煤电厂提供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服务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由第三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脱硫岛规模最大、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企业之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BOOM、BOT、TOT、OM项目十二个,覆盖火力发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输灰、湿电等大气治理全流程,项目主要分布在湖北、安徽、陕西、新疆、山西、江苏等地,总装机容量1436万千瓦,投资规模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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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分布图

  此外,随着工业迅速发展,VOCs(工业挥发性物质)的排放量日渐增加,对环境危害加剧,国家对VOCs治理行业重视程度也日渐增加,相关行业法规相继出台。报告期内,公司攻坚克难,积极拓展了VOCs设备供货及工程业务, 中标国家能源集团乌海焦化废水池封闭、废气除臭成套设备和化产尾气成套处理设备等项目。

  (2)垃圾焚烧烟气处理

  公司垃圾焚烧烟气处理业务依托于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致力于为垃圾焚烧电厂提供烟气治理整体解决方案,业务范围包括以多种工艺或技术路线,为客户提供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及环保设备销售、安装、调试。

  烟气净化是指采取脱硝、脱酸、除尘、除二噁英等工艺和措施,使排放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粉尘、二噁英等污染物含量达到有关标准要求。泰欣环境烟气净化系统主要应用于垃圾焚烧厂、火电厂、造纸厂、水泥厂、石灰窑、石油化工厂等领域。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为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烟气净化系统,向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SNCR、SCR及SNCR+SCR脱硝系统等整包服务,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客户群包括光大国际、绿色动力、深圳能源环保、启迪桑德等国内大型垃圾焚烧发电投资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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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净排放工艺

  (3)水务治理

  水务环保业务致力打造水务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全产业链,合作模式包括PPP(BOT、TOT、OM)、BT、EPC等,业务范围涵盖生活污水治理,工业废水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湖泊生态修复、自来水生产供应等方面,目前已初步形成水务治理综合服务平台。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通过并购与新建,已成功运营湖北钟祥、武汉阳逻、湖北大悟、湖北咸宁、浙江岱山、湖州德清、湖北房县、广东肇庆、河北保定、乌鲁木齐城北等数十个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

  (三)科技园区

  科技园区板块的经营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科技园公司和运营公司。经过二十八年的积累和发展,公司着眼于国家发展规划,以产业研究为基础,以园区开发为平台,以企业服务为枢纽,以产业投资为抓手,重点聚焦智能制造和生命科技两大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围绕电子信息、软件信息服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基因诊断、医疗器械、大健康生物等领域,战略布局上重点聚焦“1个中心、2个窗口、1条经济带”,即以武汉为战略中心重点巩固,以长三角经济圈和粤港澳大湾区为重要窗口实现突破,以长江经济带为战略纵深持续提升。

  目前公司沿长江经济带四省一市(湖北、湖南、安徽、浙江、重庆)战略布局已基本形成。正在开发、运营主题型园区19个,部分物业销售、部分物业持有,盈利来源涵盖园区物业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园区运营收入等,连续多年位列“中国产业园区TOP10”。

  2、主要经营模式

  (一)工程建设

  报告期内,湖北路桥主要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业务,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

  单一工程承包模式:公司以拥有的工程承包资质,向业主提供施工总承包或工程专业承包服务。

  投融资建设模式:公司利用自身投融资能力,将施工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采用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和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投资带动总承包,向业主提供项目投融资服务和施工总承包服务。

  (二)环保科技

  报告期内,环保科技板块业务分为脱硫特许经营业务、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业务、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的销售、安装与调试业务。

  (1)公司火电厂烟气治理特许经营业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的相关规定,火电厂将脱硫、脱硝、除尘输灰、湿电大气治理业务以合同形式特许给公司,由公司承担环保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达到合同规定烟气排放标准,获得环保电价补贴及产生副产品所带来的收益。

  VOCS(工业挥发性物质)设备供货及工程业务:以EPC业务模式处理工业尾气提供设备销售、安装及调试业务,获得合理的利润。

  (2)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业务:通过旗下公司以TOT或BOT或OM特许经营模式向当地政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实现项目盈利。

  (3)垃圾焚烧烟气处理业务:以EP或EPC等方式为垃圾焚烧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方提供烟气治理系统解决方案,包括咨询、设计、设备供货、安装调试与售后等,获得合理的利润。

  (三)科技园区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产业园区开发销售获得利润,通过自持物业租赁及向园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等获得服务收益。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参见“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相关内容。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详见本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五(44)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集团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 额。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本集团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 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上述控制定义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本集团将进行重 新评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4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1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1年4月28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2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2人。

  会议由监事长肖羿先生主持,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参加公司2019年度的股东大会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进行监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20年公司的工作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完善了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均能勤勉尽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维护公司利益,没有发现有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真检查了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3)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程序合规,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5)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无重大缺陷,公司《2019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 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我们未发现参与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1-043)。

  赞成: 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全面核查了《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号:临2021-044)。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内控规范》、《内控指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基本完整,内部审计小组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20年度,公司未有违反《内控规范》、《内控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在重大事项上符合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控控制审计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公司履行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全部股权价值进行减值测试的义务,未发现标的资产全部股权价值发生减值情况。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 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推动泰欣环境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泰欣环境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拟发生的担保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关联担保的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1-048)。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1-049)。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21-051)。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事项的审议过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的建设。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编号:临2021-052)。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成立合资公司,以公开竞标方式参与土地竞买及后续产业园区、商业住宅物业的建设管理等,有利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向拟设立的合资公司提供借款主要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符合项目进度安排需要。

  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编号:临2021-053)。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我们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陈宏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任职期限与第九届监事会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赞成: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

  监事候选人简历

  陈宏明,男,46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职称。曾任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助理工程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武汉日电光通信工业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经理、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任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总经理兼技术中心主任。兼任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4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2、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3、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2,825.52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95,469,152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87,501,606.72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2.78%。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工程建设板块、科技园板块及环保科技板块均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需要充足的资金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及财务安全,并结合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提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预案实施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项目投资,以保证公司健康稳定的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要求。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4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万股新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1,521,73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9.20元,募集资金总额计为人民币841,999,980.40元,扣除券商承销费、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2,515,999.3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483,981.06元。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11月 30日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010159 号《验资报告》验证。

  以上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2、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2020年5月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核准,公司向徐文辉、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泰投资”)发行股份28,022,968股,并向徐文辉、邵永丽、久泰投资、吉晓翔、陈宇支付现金181,300,558.00元,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70%股权。

  2019年8月23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注册资本以及股本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9]010058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8,022,968.0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753,802,489.00元,股本753,802,489.00元。

  2020年5月1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 41,666,663 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80.64元,扣除本次发行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8,174,999.75元后,本公司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211,824,980.89元。截至2020年5月11日,上述款项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募集资金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10021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1,666,663.00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5,469,152.00元,股本795,469,152.00元。

  以上详见公司于 2019年9月26日、2020年5月2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

  2、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2020年5月募集配套资金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更加规范、科学地管理及使用募集资金,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 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1、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在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70160078801000000235)、湖北银行光谷支行(账号100300120100021568)、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416010100101688009)开设了三个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822,148,320.17元,其中投入募投项目808,762,320.49元(详见附件1),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3,385,999.68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5,889,749.07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到账金额832,869,980.74元的差异为816,980,231.67元,系投入募投项目808,762,320.49元(详见附件1),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3,385,999.68元,收到银行利息5,173,795.82元和扣除银行手续费5,707.32元。

  2、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2020年5月募集配套资金

  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在恒丰银行武汉分行(账号802710010122803977)开设了一个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

  2020年6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已投入在本次重组项目中为购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70%股权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人民币 181,300,558.00 元和公司为本次交易向各中介机构所支付的中介费用5,090,000.00元,合计186,390,558.00元,并使用剩余募集资金25,434,422.89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2020年7月2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尚未执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186,390,558.00 元,其中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181,300,558.00元(详见附件2),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资金5,09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5,629,990.81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到账金额211,824,980.89元的差异为186,194,990.08元,系置换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181,300,558.00元(详见附件2),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资金5,090,000.00元,收到银行利息195,567.92元。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

  2017年12月13日,公司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行武汉光谷支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事项经公司2017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5月29日,公司与恒丰银行武汉分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该事项经公司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止2020年12月31日,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附表2。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东湖高新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2020年5月募集配套资金之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经核查,2020年度,东湖高新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

  九、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2-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部分)

  2020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4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或“标的公司”)70%股权,于2019年8月28日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手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对标的公司泰欣环境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及资产减值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一)业绩承诺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由交易对方徐文辉、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泰投资”)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泰欣环境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3,000.00万元、7,000.00万元和8,000.00万元,其中各个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及税收减免或返还(以下称“适格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利润承诺期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的具体定义:

  2018年税后净利润=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Min(2018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200万元)

  2019年税后净利润=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Min(2019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300万元)

  2020年税后净利润=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Min(2020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500万元)

  上市公司应在盈利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泰欣环境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泰欣环境所对应的于盈利补偿期间内每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数应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泰欣环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关于减值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补偿期限内累积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参照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有关利润补偿的约定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二)业绩补偿

  1、业绩承诺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方为徐文辉、邵永丽、久泰投资。

  2、补偿期间

  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

  3、利润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业绩承诺期间内,若标的公司:①在前两个业绩承诺年度内截至任一业绩承诺年度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指前述任一业绩承诺年度对应的期间,下同)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90%(含90%);及②截至最后一个业绩承诺年度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则补偿义务人应就当期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不足当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部分,按照《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业绩承诺方应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比例,各自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偿责任:

  ■

  具体补偿公式和顺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为免疑问,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的计算应扣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资金使用费。

  各方同意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补偿:

  (1)由补偿义务人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对价股份进行补偿,由补偿义务人按其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总额的相应比例,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即: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2)补偿义务人当期实际能够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按其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总额的相应比例,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补偿,即: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时,若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存在小数点的情形,则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为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取整后再加1股。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4、盈利补偿的实施

  业绩承诺期间内,若业绩承诺方触发盈利补偿义务而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关于回购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并相应履行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就补偿义务人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补偿义务人将应补偿股份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要求补偿义务人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应补偿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如前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无法实施的,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实施股份无偿转让方案。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股份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股份补偿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

  5、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

  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还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泰欣环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关于减值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意见。

  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业绩承诺方将就期末减值额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之间的差额另行补偿。(减值额为标的公司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减值测试评估时采用的评估假设、评估依据、重要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与本次重组资产评估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补偿义务人应按其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总额的相应比例,以对价股份先行减值补偿,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选择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上市公司进行相应补偿。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应另行补偿股份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股份不足补偿的将以现金方式补偿。

  补偿义务人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累计用于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的股份补偿金额及现金补偿金额的总和的上限为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标的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1]【0100370】号),泰欣环境2020年税后净利润为10,156.63万元,高于2020年承诺净利润8,000.00万元,完成2020年度业绩承诺。

  计算过程如下:

  2020年税后净利润=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464.97万元+Min(2020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1,349.73万元,500万元)+超额业绩奖励等费用调整金额1,191.66万元= 10,156.63 万元

  单位:万元

  ■

  三、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1]3-24号)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1]【0100371】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泰欣环境的全部权益评估值为71,433.43万元,对应扣除补偿期内注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的泰欣环境70%股权价值为53,503.40万元,与泰欣环境70%股权交易对价41,851.50万元相比较未发生减值,不存在因标的资产发生减值而需要进行补偿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600133                  公告编号:临2021-04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2021年年度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孙公司和全资孙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3.50亿元的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计划涉及被担保单位为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

  ●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2021年业务发展规划,结合本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规划,估算了一个周期(即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以下同),在这个周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3.50亿元,其中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90亿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60亿元(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

  在上述年度担保计划范围内,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在全资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剂使

  公司代码:600133                                                  公司简称:东湖高新

  (下转B6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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