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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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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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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各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平等、公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本公司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正常的价格向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根据本公司各项有效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

  ① 国家规定的以规定为准,无规定的以市场价为准。

  ② 劳务、服务费用定价原则:

  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费率收取;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了指导价的,按该指导价确定价格;

  既无国家定价,也无国家指导价的,按可比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无可比的市场价格的,按构成价格(即提供服务方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价格)收取。

  对于执行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应随时收集交易商品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定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同时,本公司与关联方购销业务往来中,保留向第三方采购和销售的权利。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影响

  由于本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储量丰富的矿山资源和完善的采选系统以及建设、维修、综合服务系统,导致本公司在原主材料的采购、产品销售及基建、维修、综合服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发生大量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经营成本、收入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联采购方面,公司生产所需的部分原料铁矿石主要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供给的原料质量稳定,且运输费和库存费用低,保证了公司的原料供应、降低了公司的采购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集团公司利用其已有的完善的原料采选和供应系统,为本公司供应原主材料,是公司正常稳定生产和持续经营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关联销售方面,集团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基建技改所需钢材基本由本公司供给。每年发生的交易占本公司全部产品收入的5%左右,是公司最稳定的客户,同时为集团公司节约了采购费用,也为公司节约了经营费用。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用本公司已有的能源动力供应网络,购买和使用本公司水、电、风、气等能源动力,既形成了本公司稳定的客户,使公司剩余的能源动力得以销售,也降低了其自身的采购成本。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利用其完善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手段,为公司提供运输、基建、维护、检化验和后勤等综合性服务,长期以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既避免了公司重复建设的投资负担和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缺点,也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公司能够将有限的资金、人才投入到主营业务中。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

  2007年7月1日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和集团公司形成新的关联交易,为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与集团公司签署了《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商标转让协议》、《专利转让协议》,补充和修改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并终止了《铁水购销协议》、《原料购销协议书(钢坯)》、《原料购销协议书(钢材)》、《原辅料购销协议书》、《能源供应协议》、《钢材销售合同(集团)》、《进出口代理协议》、《维修合同》、《运输及检化验合同》。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本公司需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均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关联协议。2009年,根据本公司购入的部分铁精矿需要再选再磨的实际情况,又与集团公司新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2011年6月,公司在完成收购天诚线材资产后,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2013年3月,公司在完成收购巴润矿业资产后,2017年与集团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稀土精矿供应合同》,并终止《矿浆供应合同》;2017年终止与包钢集团签署的《铌选矿浆供应合同》。2018年废止与包钢集团签署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新签《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按新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新签、补充和修改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②《综合服务协议》

  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④《委托经营协议》

  ⑤《售后回租租赁合同》

  ⑥《焦炭采购协议》

  ⑦《金融服务协议》

  ⑧《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⑨《资产租赁协议》

  ⑩《资金使用协议》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a.供应的主要原、辅料

  集团公司保证将依照本公司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包括铁矿石、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但本公司所订购的主要原、辅料品种必须为集团公司现生产(或所能生产)的品种。集团公司在满足第三方的需求前必须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若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的数量超出集团公司届时的生产能力,集团公司不必亦无义务向本公司提供超出部分的主要原、辅料。就主要原、辅料供应而言,在任何特定期间内,本公司没有义务向集团公司保证满足任何最低购买量;且本公司将有权于任何时刻向任何第三方采购主要原、辅料。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主要原、辅料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集团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任何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主要原、辅料品种。

  其他辅料——包括但不限于化工材料(胶、油漆等);火工材料(炸药、雷管等);建筑用料(木材等)等: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辅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规格及要求

  本公司要求集团公司提供主要原、辅料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主要原、辅料的品种、规格。集团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本公司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主要原、辅料,并确保其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

  价格确定原则

  铁矿石: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基础,参照品位、加工难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交易价格按照区内采购的市场价格执行。上述价格均包括集团公司将主要原、辅料运至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订购

  本公司可按其需要向集团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主要原、辅料。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主要原、辅料的种类、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集团公司须于收到本公司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本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每类主要原、辅料品种的供售价。本公司接获集团公司回复后5个作日内,若并无书面通知集团公司作任何更改,则该订单将自动落实。鉴于不同品种主要原、辅料的不同生产周期,本公司在订购时应给予集团公司充分的事前通知。就此,本协议双方同意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订单自动落实后起,至本公司向集团公司发出的书面订单订购的主要原、辅料的生产周期期限届满前,集团公司无须向本公司交货。在有关期限届满后,集团公司须按事前与本公司商定的安排向本公司按订单要求交货。

  交货地点

  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不同,双方同意主要原、辅料的交货地点按下列约定确定:铁矿石为本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

  质量检验

  在交货时集团公司需同时递交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等相关参数,如经本公司检验发现有不符合订单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的货品时,本公司可于交货后10日内书面向集团公司提出拒收,经集团公司检验部门确认并即时通知本公司办理有关处置手续,一切检验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如检验后发现有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主要原、辅料,本公司有权拒收,拒收部分的货款将无须支付。此外,若本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主要原、辅料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者,可退还给集团公司。就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集团公司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30日内付还给本公司相等于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供售价格的款项;过期未付的,本公司可于应付但未付给集团公司的任何其他主要原、辅料货款中将其扣除。就上述被拒收的主要原、辅料而言,若双方同意,可按双方临时协商议定的较低价格将其售予本公司。

  计量

  铁矿石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结算

  集团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主要原、辅料在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集团公司就本公司供应的主要原、辅料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集团公司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本公司如有对任何主要原、辅料的质量发生质疑,则在该等质疑按第七条规定解决以前,本公司有权对质疑部分的主要原、辅料货款实行拒付;拒付形式可采取对日后提供货品的等额货款实行留扣(指相关部分的金额而言)。

  生效、期限及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将持续有效。本协议仅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本公司事先提前不少于30天向集团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2.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

  进出口代理:在本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前,本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设备、钢材等)由集团公司代理完成,所涉业务依正常商业行为处理。2016年11月10日,本公司与包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进口铁矿石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价格条件:CFR中国主要港口,结算方式:100%信用证,包装要求:散装。费用:为完成进口铁矿石代理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进口合同项下的所有支付款项。进口税。港口费用、货物运输费用、海运保险、银行费用等,将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替本公司完成。代理费:按实际到包头过磅干量,以每干吨2.5元向集团国贸公司支付代理费。

  b.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原材料、辅助材料供应服务

  铁水: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铁水,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连铸小方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连铸小方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方钢: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方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初轧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初轧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矩型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矩型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废钢、废材: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废钢、废材,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焦炭: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焦炭,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合金、有色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合金、有色材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非金属原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非金属原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备件、辅助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备件、辅助材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公用事业服务

  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氧气、氮气、氩气、空气、焦炉煤气,双方同意按实际生产成本加5%毛利确定;蒸汽、生活水、新水、回用水、澄清水、热水、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双方同意按政府定价加转供成本确定;动力煤,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收取代理采购费用。

  支持性服务

  铁路运输及劳务: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双方同意按国家铁道部铁路运输收费标准确定;劳务费按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计量: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计量服务,双方同意按行业计量收费标准确定。

  化检验: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化检验,本公司同意提供化检验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化检验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维修维护服务: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服务,由本公司提供该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维修维护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约定

  就协议服务所支付的价格应为:如存在政府定价,则为政府定价;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则为该协议服务的市场价格;如无适用的市场价格,则为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其他双方约定的价格。

  结算方式

  集团公司向包钢股份提供的经常性服务项目及包钢股份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钢坯、水、电、气、蒸汽、煤气等,由双方协商后定期结算。对于非经常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参照有关服务的商业惯例商定。对于定期调整价格的服务,如价格尚未调整,先按原定价格付款,在价格确定之后,双方按有关价款进行结算。

  ② 综合服务协议

  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回收废钢: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废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备品备件: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由集团公司自加工的备品备件服务,双方同意按上一年度集团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种类备品备件的价格确定。

  支持性服务

  运输: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公路、铁路运输,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维修、维护:对于本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工作,集团公司同意提供维修、维护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通讯: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设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咨询与技术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印刷品: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印刷品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住宿: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租车: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医疗: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爆破: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爆破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检测: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有关款项的代收代缴:对于本公司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排污费、人防费,双方同意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代收代缴,并不收取任何服务性质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其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消防、交通、绿化、卫生与安全保卫等),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以前年度集团公司与包钢股份的综合服务费结算方式为由集团公司分别支付各单位服务费或补贴,再向包钢股份收取。2020年8月24日的包钢(集团)公司请示及批准,2020年安保服务费、万开公司服务费、绿化公司服务费分别由各服务单位分别与集团公司和包钢股份签订协议并结算。除此之外,集团公司还需向包钢股份收取医疗、幼教、离退休人员服务费、机关事务服务等综合服务费。

  a. 2020年8月24日,根据包钢(集团)公司请示及批准,集团公司负担离休人员药费约1750万元、幼教费用817.8万元、离退休人员服务费1800万元、机关事务服务费450万元,合计4817.8万元。按照包钢股份职工人数占集团公司人数计算比例为76%。集团公司需收取包钢股份2020年综合服务费3661.53万元(不含税)。服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b. 2020年9月30日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安保综合合同》,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支付安防服务费6125万元/年(不含税)。服务内容为门卫服务、巡逻服务、抢险救援服务、道理交通协管服务、技术防范服务及门禁制证服务。服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c. 2020年6月29日与包钢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综合服务合同》,根据协议约定,绿化公司需要按照本公司审定得养护费用(含水电费),总计5772万元/年(不含税),本公司应按所接受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即本公司厂区绿地养护801.30万平方米、道路清扫保洁135.92万平方米及路灯维护2233盏。并按月平均向绿化公司支付服务费;水电费采用定额配给制,总水电费用合计2334万元,本公司需支付2048.61万元(其中水费2012.11万元,电费36.50万元),剩余285.39万元由包钢集团公司支付。服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d. 2020年8月与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服务合同》,根据协议约定,万开公司向本公司提供按规定保障各条职工通勤线路的安全、正点运营的高质量的通勤服务,提供绿色、安全、卫生的职工团餐服务,加强食品检验,确保饮食安全,实行定检巡检制度,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综合服务费3448.78万元(不含税),本公司应按所接受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按月向万开公司支付服务费,服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a.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巴润矿业资产承租集团公司土地共7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1,450,432.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4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80.17万元。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本公司于租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本公司于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收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拥有的选矿相关资产、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项目选铁相关资产及尾矿库资产,收购完成后,上述资产使用的土地将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现涉及以下土地使用权;协议第一条第三款涉及的宗地编号分别为【2013】001及【2013】007,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位于白云鄂博矿区三角河处及距城区西北4公里处,面积共计2,399,408.40平方米。

  租赁费用如下: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4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为9,597,633.60元。对于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但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可以不受三年调整之限。租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根据与集团、宝山矿业公司2017年8月签订《土地、房屋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承租集团拥有使用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预留用地,面积为176,990.00平方米,承租宝山拥有所有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88.495万元,办公楼、厂房租赁费用为每年1,215.00万元。租赁期限自本公司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稀土、铌选生产线有关资产交割日起,至本公司完成对该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厂房、土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收购完成,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承租集团公司位于白云区和固阳县的巴润矿业和固阳矿山公司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43,687,595.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21,843.80万元。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止,在租赁期间,如购买集团上述租赁土地,双方另行协商租赁终止事宜。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19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面积为24,259,187.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厂区),本协议项下的租赁土地每年租金价格为:18元/平方米(一类)、13.2元/平方米(二类),该租金含土地使用税,不含增值税,租金按年度制度。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b.自2013年9月起,本公司将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使用。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3宗,该土地位于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3号、乌前旗国用(2012)第40103539号、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4号,面积共计1,996,179.88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租赁面积为1,996,179.88平方米。

  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包钢庆华要求续展租赁协议,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包钢股份。双方商讨续展租赁的条款及租金,包钢股份应在15日内对是否同意续展予以书面确认,如同意续展,应在1个月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98.85万元。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包钢股份可以对租金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包钢庆华在租赁期内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租金,租赁期(包括续展期限)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及就该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税款应由包钢庆华承担。

  ④委托经营协议

  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协议书》”及“《包钢炼钢厂、薄板厂、炼铁厂整体承包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由合资双方共同管理调整为本公司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全面管理的单一股东管理模式。

  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部署和监事会监督下,合资公司由管理方(“本公司”)实施管理,股东会及董事会对本公司在符合合资协议、承包合同、本次补充协议的前提下,所提出的的意见、建议及方案等保证通过,形成有效决议;合资公司实施单方管理模式的管理期限为每届5年,首期管理期限为两届共10年,10年期满后,合资双方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重新确定管理方。

  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补充协议约定以2012年8月31日为合资公司实施股东单方管理的财务决算基准日,自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对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⑤ 售后回租租赁合同

  本公司与铁融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融公司)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共十份,租赁期限为三年或五年。租金年利率为4.89%-6.31%不等。租赁期间本公司每3个月付息一次,每12个月还本一次,租赁期满后,本公司以人民币1元或100元的留购价格对租赁资产进行回购。

  ⑥ 焦炭采购协议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合营公司,本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焦炭做为原料。本公司可按需要向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焦炭。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焦炭的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须于收到本公司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本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焦炭品种的供售价。在本公司接获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通知回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将依照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焦炭。按本公司订单计划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焦炭,在未满足向本公司的供货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焦炭。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焦炭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焦炭品种。

  本公司要求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焦炭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焦炭的品种、规格。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本公司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焦炭,并确保其供应的焦炭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双方同意焦炭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焦炭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交易价格按照采购时的市场价执行。上述价格包括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将焦炭运到约定所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焦炭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就向本公司供应的焦炭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

  ⑦ 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本公司于2012年9月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于2016年已到期,2017年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2020年5月13日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了《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公司愿意选择由财务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财务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其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可根据双方业务的实际,本公司有权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建立保证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本公司有权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⑧ 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公司通过收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宝山矿业公司的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稀土选矿、铌选矿相关资产,资产收购完成后,公司具有了开发尾矿资源的能力,鉴于尾矿开发的主要产品之一为稀土精矿,具备年产30万吨的生产能力。为确保稀土精矿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稀土精矿供应合同》。协议约定年供应总量为12万吨,交货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⑨ 资产租赁协议

  本公司2018年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1,895.78万元,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包钢庆华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协议资产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该协议于2019年末已终止。

  2020年5月26日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1,895.78万元(不含税),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包钢庆华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协议资产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

  ⑩ 资金使用协议

  2017年本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筹措、现金流等情况、结合本公司的现金需求,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本公司向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利率为三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季度为周期,按照本公司使用资金每日余额的平均数为计息基数。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公司应于下列情形向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资金:

  a. 包钢集团尚未向本公司提出资金归还需求,但本公司资金状况改善,希望向包钢集团偿还资金。

  b. 包钢集团有资金需求,向本公司提出归还要求,本公司应当归还,但应给予本公司合理期限。

  c. 本协议履行期间,本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否决本协议或作出与本协议内容相反的决议,包钢集团有权要求本公司立即归还资金,并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d. 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10证券简称:包钢股份公告编号:2021-03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25日15点

  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713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8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2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3—7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4,6,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在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任职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5日

  (二)登记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204证券融资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

  联系人:何俊生

  联系电话:0472-2669528

  传真:0472-2669528

  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1-032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钢铁(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现将2020年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1-026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在包钢信息大楼713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现场出席会议监事5人。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永承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日常性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原则进行,定价符合市场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规模较大,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既有的内控体系未发现重大缺陷,能有效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运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合理、有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公司遵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做出变更,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审核后一致认为: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包钢朗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调整股权比例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1-029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NO.0014469

  截至2020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202名,注册会计师1267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34人。

  致同所2019年度业务收入19.9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8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3.11亿元。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94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2.58亿元;2019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727.84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4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19年末职业风险基金649.22万元。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周全龙,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凯峰,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声森,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起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8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5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284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94万元,内部控制审计90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与上期相比,本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致同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优势和良好的信誉,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致同所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诚信状况良好。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致同所相关资料、执业资质等,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我们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致同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作为公司审计机构,我们未发现该公司及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1-030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一、概述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一)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20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遵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做出变更,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1-033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钢铁(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现将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

  该经营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使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1-034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朗润公司增加出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对外投资概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或“公司”)与北京朗润天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天一”)和何满潮院士于2020年9月24日合资注册成立了北京包钢朗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各股东尚未全部完成注册资金的认缴,现经三方协商,决定调整出资比例,公司出资比例由40%调整为51%,增加部分以货币出资1100万元;何满潮院士出资比例由30%调整为35%,增加部分以货币出资500万元;朗润天一出资比例由30%调整为14%,以现金出资1400万元。

  ●投资标的名称:北京包钢朗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新增投资1100万元。

  ●风险提示: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但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技术转化、市场销售、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因素:1、技术转化风险:相关技术在实验室中已经成熟,目前NPR材料处于工业化试制阶段,但是在技术转化工程化应用中可能会碰到一系列问题,会影响项目实施计划及预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市场销售风险:相关产品投产初期,可能面临市场推广及用户认可等不确定性因素。3、运营管理风险:各方致力于NPR新材料的生产应用及市场开拓,但在具体的管理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尚需各方不断磨合。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在资源、技术、市场等方面优势,促进NPR新材料产品的技术研发和应用,公司与朗润天一、何满潮院士于2020年9月24日合资注册成立了北京包钢朗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现经三方协商,决定调整出资比例,公司出资比例由40%调整为51%,增加部分以货币出资1100万元;何满潮院士出资比例由30%调整为35%,增加部分以货币出资500万元;朗润天一出资比例由30%调整为14%,以现金出资1400万元。

  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包钢朗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调整股权比例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该项目有关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何满潮

  男,中国籍,居住北京,是中国科学院院士、阿根廷国家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长、中国矿业科学协同创新联盟理事长、中国矿业知识产权联盟理事长。

  (二)北京朗润天一投资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

  3、法定代表人:王文胜。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时间:2005年。

  6、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7、主要股东与出资比例:王文胜出资900万元,持股比例90%;王文利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

  8、主要业务: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资业务,主要投资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方向领域,目前投资收益稳定,每年有稳定的现金流流入。

  9、财务状况:2017年资产总额1983.28万元,净资产1013.35万元,投资收益215.00万元;2018年资产总额3495.86万元,净资产1203.38万元,投资收益321.47万元;2019年资产总额3409.93万元,净资产1398.89万元,投资收益401.23万元。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北京包钢朗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30号楼4层402B。

  (三)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四)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钢材、金属材料、矿产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模具、机器人;批发汽车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动力总成系统、汽车电子、新能源专用关键零部件制造;机械制造与加工(仅限在外阜从事生产活动):仓储服务。

  (五)出资方及出资比例:

  调整股权比例前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

  ■

  出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何满潮院士以专利权出资3000万元,朗润天一以货币出资200万。

  调整股权比例后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

  ■

  (六)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情况

  1、发明名称

  NPR无磁性锚杆钢材料及其生产方法。

  2、评估情况

  根据三方共同认可并聘请评估机构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连城评报字[2020]第03022号),至评估基准日,NPR专利技术使用权价值为3015万元,经三方协商,何满潮院士同意将NPR专利技术使用权价值调整为3000万元。

  3、其他情况

  有关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或者冻结等司法措施。

  (七)合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人员安排

  合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命应当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应当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包钢股份2人,何满潮院士团队2人,北京朗润天一1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全体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包钢股份推荐的董事出任。

  合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包钢股份推荐。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推荐可以连任。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名,由包钢股份推荐人员;设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1名,由何满潮团队推荐人员;设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1名,由朗润天一公司推荐人员。

  (八)经营情况

  合资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尚未开展生产经营。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资公司期限

  暂定为15年,自合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合资期限届满后,若合资三方愿意继续合资,可在合资期限满前9个月磋商延长合资期限事宜。

  (二)股东双方职责分工

  1、包钢股份的责任与权利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供办理行政审批的文件资料。

  (2)负责为NPR新材料工业化生产研发应用提供配套设备的使用、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3)同意合资公司冠以“包钢”的字号。

  (4)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合资公司派出人员,并负责合资公司的运营及财务管理。

  (5)优先满足合资公司用于研发应用的铁、钢产品用料需求。

  (6)内部工程项目优先选用合资公司生产的相关材料,外部销售优先推广合资公司生产的相关材料。

  2、朗润天一的责任与权利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协调、协助相关手续的办理。

  (2)负责合资公司的NPR新材料产品市场应用开发、推广,参与合资公司的日常运营。

  (3)对另外两方股东提出的业务和技术服务指导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

  3、何满潮院士的责任与权利

  (1)技术使用权经评估入股,确定缴纳出资金额并由合资公司推广、产业化,若何满潮院士将技术使用权再授予第三方,应经合资公司许可。若转让技术所有权,应优先向合资公司转让。

  (2)为保证合资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承诺在中国北方地区(含内蒙古、河北、北京、天津、山西、陕西、四川、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不再对第三方进行技术使用权及产品销售授权许可,同时不再上述区域内与合资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3)带领研发团队为NPR新材料高度融合及产、学、研一体运营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新技术开发过程中所遇问题和瓶颈的解决、攻关。

  (4)参与合资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

  (三)利润分配与解散

  合资公司净利润,用于弥补累积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原则上依据各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届时也可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进行分配;各会计年度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决定。合资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

  合资公司成立后,若连续5个自然年份均为亏损,任何一方股东均有权提议解散公司,其他股东应予配合,不同意解散的股东应受让提议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股权。

  (四)违约责任

  合作方应严格履行本投资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技术转入义务的,应当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每迟延履行一日,按照未出资金1%。分别向各股东支付违约金。

  五、对外投资的意义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NPR新材料是一种受拉不发生颈缩或拉伸直径变粗、能够忍受大变形的材料,在保证力学强度的情况下,NPR新材料的延伸率可超过普通材料1倍以上,最高延伸率可达68%,被誉为钢筋中的“橡皮筋”。可应用于采矿、建筑、汽车、航天航空、军工、海洋工程等各个领域。合资公司的设立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新技术开拓新材料市场,抢占市场先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产品的转型升级。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但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技术转化、市场销售、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因素:

  1、技术转化风险:相关技术在实验室中已经成熟,目前NPR处于工业化试制阶段,但是在技术转化工程化应用中可能会碰到一系列问题,会影响项目实施计划及预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市场销售风险:相关产品投产初期,可能面临市场推广及用户认可等不确定性因素。

  3、运营管理风险:各方致力于NPR新材料的生产应用及市场开拓,但在具体的管理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尚需各方不断磨合。

  公司将在对风险因素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力求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4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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