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4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受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产业”、“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

  1、本督导报告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业务经营数据等由中体产业及相关当事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确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本持续督导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持续督导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本持续督导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华体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20]739号)核准,中体产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已经实施完毕。中信建投作为中体产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体产业进行持续督导。本独立财务顾问就中体产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包括两部分: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中体产业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科技51%股权和国体认证62%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印务30%股权和华安认证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3,712.53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中体产业股本总额的20%(取两者金额的孰低值),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得核准为前提;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情况

  1、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65元/股。鉴于上市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843,735,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公司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7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0.63元/股。

  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了如下调整: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每股7.68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调价基准日(即2019年1月10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鉴于上市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843,735,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公司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5月15日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7.65元/股。上述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上市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843,735,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5元(含税)。公司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6月15日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7.62元/股。

  2、股份发行数量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体育总局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105,725.06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53,712.53万元,现金支付对价为52,012.53万元。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现金支付部分)/发行价格。据此测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70,488,883股。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现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

  3、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基金中心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自本次重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但装备中心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交易对方装备中心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业绩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不得转让。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贵州省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贵州省体育馆)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其取得本次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时,其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未满12个月的,则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天津市人民体育馆、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江苏省体育总会、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江西省体育总会、河南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湖北省体育总会、湖南省体育总会、广东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训练竞赛管理中心)、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西藏自治区竞技体育管理中心、青海省体育总会、宁夏体育总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华体集团、基金中心、装备中心在本次交易之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如该等股份由于中体产业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中体产业股份同时遵照前述18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汪韬、深圳永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舰体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骊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君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严寒、倪翰韬,合计8名投资者,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的发行期首日(2020年11月18日)。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采用询价发行方式,确定发行底价为11.8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2020年11月1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

  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配售原则协商确定为11.86元/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3、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288,811股,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8名投资者,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4、锁定期安排

  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四)资产的交割与过户方案

  1、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体彩科技51%股权、中体彩印务30%股权、国体认证62%股权及华安认证100%股权。

  根据中体彩科技提供的出资证明及股东名册等资料,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8日向中体彩科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44706233G),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目前,本次交易项下中体彩科技51%股权转让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体彩科技成为中体产业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体彩印务提供的出资证明及股东名册等资料,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向中体彩印务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46102572J),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目前,本次交易项下中体彩印务30%股权转让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体彩印务成为中体产业控股子公司。

  根据国体认证提供的出资证明及股东名册等资料,以及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4日向国体认证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475232720),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目前,本次交易项下国体认证62%股权转让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国体认证成为中体产业控股子公司。

  根据华安认证提供的出资证明及股东名册等资料,以及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华安认证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83215197R),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目前,本次交易项下华安认证100%股权转让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华安认证成为中体产业全资子公司。

  2、验资情况

  2020年6月17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体产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398号)。根据《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6月17日止,上述股东合计持有的中体彩科技51%股权、中体彩印务30%股权、国体认证62%股权以及华安认证100%股权已变更至中体产业名下。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中体产业已就本次增发的70,488,883股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相关登记材料,并于2020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向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基金中心、天津市人民体育馆、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江苏省体育总会、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江西省体育总会、河南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湖北省体育总会、湖南省体育总会、广东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训练竞赛管理中心)、贵州省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贵州省体育馆)、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西藏自治区竞技体育管理中心、青海省体育总会、宁夏体育总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发行的70,488,88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于2020年8月5日办理完毕。

  (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及验资、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288,811股,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8名投资者,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根据大华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757号《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1月27日,中信建投共收到中体产业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总额537,125,298.46元。

  根据大华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756号《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1月27日,中体产业本次发行A股45,288,811股,每股发行价格11.86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537,125,298.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4,698,113,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2,427,185.25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45,288,811元,余额477,138,374.25元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经审验,截至2020年11月27日,中体产业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959,513,067元,股本为959,513,067元。

  上市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并于2020年12月8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核准程序;本次标的资产的交付及过户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经合法有效地取得标的资产;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承诺履行的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各方相关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

  ■

  ■

  ■

  ■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本次重组各方及相关当事人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关注各项承诺履行的进度,并敦促承诺各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三、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两家标的公司国体认证、华安认证,分别与交易对方华体集团、装备中心、华体物业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情况作出承诺,在标的公司无法实现承诺净利润的情形下,交易对方需按照协议约定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对价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含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即2020年、2021年、2022年。

  交易对方对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两家标的公司国体认证、华安认证未来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承诺如下:

  单位:万元

  ■

  在业绩补偿期间,若标的公司截至当年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该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利润承诺方将对上市公司予以逐年补偿,优先以股份支付方式予以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编制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实施了审核,并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了《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4558号),认为中体产业管理层编制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中体产业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的差异情况。国体认证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178.49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50.09万元,业绩实际完成100.42%。华安认证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83.97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1.59万元,业绩实际完成126.08%。国体认证及华安认证2020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实现,后续年度的业绩承诺仍将继续履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国体认证及华安认证2020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实现,2020年度业绩承诺方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39号文核准,中体产业向汪韬、深圳永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舰体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骊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君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严寒、倪翰韬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4,528.88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1.86元。截至2020年11月27日止,中体产业共募集资金537,125,298.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4,698,113.21元,募集资金净额522,427,185.25元。截止2020年11月27日,中体产业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以“大华验字[2020]00075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中体产业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525,998,753.05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1,231,570.47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本独立财务顾问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披露了本次交易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2020年疫情的爆发与蔓延,以及后续常态化的疫情防控,体育产业遭受重创,国内外各项赛事普遍延期甚至取消,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大规模关停,休闲健身、体育培训等体育服务消费严重萎缩。

  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公司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逆势而上、攻坚克难,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营管理,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9.96亿元,经营基础逐步夯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9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5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顺利完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科技51%股权和国体认证62%股权,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体彩印务30%股权和华安认证100%股权,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在募集资金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843,735,373股增至959,513,067股。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得以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大股东资产注入承诺事项,保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随着标的资产注入,重大资产重组实现了外延式发展,公司扩大了体育产业布局,从体育全产业链发展向打造体育产业价值链转变,实现了主营业务协同发展,公司财务结构更趋稳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并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

  随着北京冬奥会的筹办,冰雪产业逐步发展,冰雪竞技水平不断提升,冰雪运动更为普及,其中也蕴含着体育产业无限商机。结合冬奥会契机,公司深入开展体育经纪、体育赛事、市场开发等业务,为北京冬奥组委提供市场开发总体方案等服务。2020年度公司继续拓展与北京冬奥会合作伙伴的深度合作,目前已成为服务冬奥会赞助企业最多的体育咨询公司。公司作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特许零售商,在北京、天津开设特许零售门店销售特许产品,同时获得场馆特许零售商资质,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举办期间提供场馆特许零售服务。公司继续服务2022年杭州亚运会,报告期内中标成为杭州亚组委票务咨询服务商,进一步为杭州亚运会市场开发和赞助商提供全面服务。在国际帆船赛事领域,公司在顶级IP资源布局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美洲杯帆船赛卫冕冠军新西兰酋长队的官方合作伙伴,后续公司将持续专注于国际与国内头部赛事IP的开发和运营,布局水上运动产业链。

  疫情在抑制体育供给的同时,让居民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对体育消费形成新的需求,居民体育健康消费意识大幅提升,线上“云健身”成为新风尚,线上办赛、线上培训、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已然成为疫情下体育产业发展的新方式。

  赛事活动也日益融入科技元素,体育产业逐步向数字化时代迈进,体育消费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也将成为体育消费增量的主体。公司紧追行业需求与市场热点,逐步加强数字化建设的统筹管理,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数字化盈利能力。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0年度上市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状况符合行业发展现状,业务发展符合预期。

  六、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运作。公司现有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制衡机制。上市公司在实际运作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公司治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治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方已按照公告的方案履行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实际的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存在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履行承诺的其它情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赵启程楠郑欣

  袁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