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要求,以及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拟对旗下39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拟将存托凭证纳入其中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本次修订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信息。
本次因侧袋机制指引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对于部分拟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的基金,基金合同均已明确约定该等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且相应的修改内容均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而作出,其余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上述修改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已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本次修订将自2021年4月30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范围及对应的修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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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侧袋机制指引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以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一)在“前言”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在“释义”部分增加两个名称释义,具体如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在“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增加相关内容:
1、将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之一“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修改为:“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将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之一“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修改为:“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在“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部分完善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表述,具体如下:
将“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增加相关内容:
1、完善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权的表述,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修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具体如下: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六)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增加“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具体如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在“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增加估值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1、将暂停估值的情形之一由“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修改为:“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八)在“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九)在“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在“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
(一)在“前言”部分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对“基金的投资”部分修订
1、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以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将“投资范围”修订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非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国债期货,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在“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具体如下: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3、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具体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三)在“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估值方法,具体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四、托管协议的修订事项
托管协议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条款也均已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订自2021年4月30日起生效。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如上修订一并修改,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也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
工银瑞信聚和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一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4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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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
2、本次开放期期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21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本基金自2021年5月22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21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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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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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Y为持有期限,1个月指30天,1年指365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赎回本基金。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