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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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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自2021年4月29日起,招商银行开始办理本公司旗下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3848/003849)、中银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2430/002431)、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2054/002056)、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2413/002414)以及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3966/003967)的销售及相关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招商银行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相关详情: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

  关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自2021年4月29日起,中国银行开始办理本公司旗下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5852/007100)、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代码:010321)、中银创新医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代码:010500)、中银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代码:010484)、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代码:010311)、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代码:010312)、中银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代码:010159)、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代码:010812)、以及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代码:010167)的销售及相关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中国银行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相关详情: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

  关于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4月2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021年4月29日起,本基金A类和C类份额均恢复正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即取消对“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申请”的限制。原2021年1月8日刊登的《关于中银颐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2021年4月29日起不再执行。

  投资者如欲了解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台中国银行借记卡定期定额申购费率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发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直销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和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续电子直销平台中国银行借记卡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个人投资者使用中国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将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结束。现对到期结束后的相关费率调整做如下具体安排:

  一、调整详情

  自2021年4月30日15:00起(含),个人投资者使用中国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中银基金网上交易平台、中银基金APP、中银基金微信公众号)提交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申购费率调整为申购基金基金合同原申购费率的4折,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基金合同原申购费率低于 0.6%及适用固定费率的,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所支持的其他银行卡现有费率折扣可见2021年3月17日发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直销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在调整前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信息咨询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定期开放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

  3、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4、本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5、投资者申请使用电子直销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电子直销业务交易协议和规则,了解电子直销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电子直销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将从2021年4月29日起,对以下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一、 本次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

  二、 转换费率

  (一)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二)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则G=0;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三、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一)办理时间

  自2021年4月29日起正式开通,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招商银行的具体规定。

  (二)适用基金

  本次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适用于与如下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

  ■

  ■

  (三)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共同代销上述基金并开通转换业务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招商银行的相关规定,以招商银行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官方网站公示。

  (四)基金转换的申请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1000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六)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基金开通基金份额日常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将从2021年4月29日起,对以下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一、 本次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

  二、 转换费率

  (一)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二)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则G=0;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三、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一)办理时间

  自2021年4月29日起正式开通,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二)适用基金

  本次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适用于与如下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

  ■

  (三)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共同代销上述基金并开通转换业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以中国银行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官方网站公示。

  (四)基金转换的申请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1000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六)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基金开通基金份额日常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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