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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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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1.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功焰

  注册资本:2,875,502.497783万元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文艺创作及表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19年末总资产49,834,676万元,净资产13,817,964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20,223,504万元,净利润82,034万元。

  2.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国

  注册资本:99,240万元

  住所: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

  经营范围:炼焦、煤气、焦油、粗苯、硫酸铵、硫磺、初级煤化工产品;余热利用;五金产品、建材、矿山专用设备及零配件、建筑工程机械零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脂、生铁、铁合金、铁精矿粉、球团铁矿、铁矿石、石灰石、石英石、白云石、炉料、膨润土、焦炭、焦粉、钢坯、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批发、零售;炼焦技术咨询与服务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404,730万元,净资产190,308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656,797万元,净利润22,211万元。

  3.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彦峰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

  经营范围:焦炭、煤焦油、苯、硫酸、硫酸铵、煤气、干熄焦余热发电、蒸汽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430,801万元,净资产217,507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735,069万元,净利润8,048万元。

  4.唐山国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震霆

  注册资本:4,200万元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唐海路西侧民营经济区

  经营范围: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加工、修理;批发零售钢材、建材(木材、石灰除外)、水性涂料、五金、电料、润滑油(桶装)、机械配件、铁精粉、矿产品、橡胶制品、黑色金属材料;出租房屋、场地;普通货物运输及仓储;生产性废旧金属加工;保洁服务;汽车修理与维护;国内国际船舶代理代理业务;回收废润滑油;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12,734万元,净资产6,838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8,011万元,净利润893万元。

  5.唐山曹妃甸盾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友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

  经营范围:矿渣微粉及附产品生产、销售;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36,705万元,净资产33,398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46,476万元,净利润3,785万元。

  6. 唐山中泓炭素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顺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化工园区

  经营范围:技术引进、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进口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78,645万元,净资产25,458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127万元。

  7.北京鼎盛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强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加工塑料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不含表面处理);道路货物运输;销售塑料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家具、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橡塑制品、机械配件、计算机软硬件、通讯器材、文化用品、办公用品、不锈钢制品、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装饰材料、玻璃制品、机电产品、汽车配件、花卉;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不含对外劳务合作、不含排队服务);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维修;装卸搬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物清洁服务;会议服务;委托加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任李路南庄头段3号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3,856万元,净资产2,519万元,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2,620万元,净利润200万元。

  8.宁波首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胜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经营范围:钢铁冶金产品的销售;货物仓储和装卸;钢材的剪切、加工;钢材剪切、加工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298号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23,580万元,净资产5,159万元,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1,317万元,净利润114万元。

  9.广州京海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兴洪

  注册资本:13000万元

  经营范围: 水上运输业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中63号203房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37,153万元,净资产15,277万元,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7,007万元,净利润228万元。

  10.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奇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钢材剪切、加工、销售;货物仓储装卸(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钢铁冶金产品(不含稀贵金属);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及相关部件设计、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运营管理;停车场信息系统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煤炭、焦炭(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住所: 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884号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163,805万元,净资产13,222万元,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24,672万元,净利润555万元。

  11.广东首钢中山金属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锡添

  注册资本:6000万元

  经营范围:钢材剪切、加工、销售;货物仓储装卸;销售:钢铁冶金产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住所: 中山市港口镇沙港路群乐社区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8,716万元,净资产8,549万元,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8,672万元,净利润1,504万元。

  12.鄂尔多斯市包钢首瑞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立义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经营范围:钢材剪切、加工、销售;货物仓储装卸;仓库、房屋出租;信息咨询;购销钢铁冶金产品、高炉水渣、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焦炭、生铁、废钢铁;技术开发、转让、服务与培训等

  住所: 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20,532万元,净资产10,003万元,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258万元,净利润-1,075万元。

  13.天津物产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伟

  注册资本:10777万元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木材、矿产品、金属制品、化工(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供应链管理服务及相关咨询;仓储服务(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金属材料加工

  住所: 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二路216号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13,224万元,净资产6,580万元,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9,907万元,净利润-2,054万元。

  14.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光才

  注册资本:700万元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矿产品(国控及煤炭除外)、焦炭(不得在石家庄市辖区内储存和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建筑材料、机电产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除外)

  住所: 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号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46,226万元,净资产1,786万元,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99,769万元,净利润391万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由于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64.38%),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股49.82%)、北京鼎盛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持股45%)为公司之参股公司,因此以上三家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由于公司持有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70.1823%股权,且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国兴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盾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唐山中泓炭素化工有限公司为京唐公司之参股公司,因此以上四家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由于公司持有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51%股权,且宁波首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广州京海航运有限公司、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广东首钢中山金属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包钢首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物产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及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为钢贸公司之参股公司,因此以上七家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公司与上述14家关联方之间的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目前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首钢集团及相关主体之间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持续性采购、销售;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持续性生产与生活综合服务;建设期内存在的工程建设及相关服务;资金支持;金融服务;管理服务等方面。

  (二)定价原则

  1.一般定价原则:

  框架协议所述关联交易将按优先次序依照下列原则定价:

  (1)国家定价(包括任何相关地方政府定价)(如适用);

  (2)倘无国家定价,则为国家指导价;

  (3)既无国家定价亦无国家指导价,则交易应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定价;

  (4)若以上各项不存在、无一适用或不切实可行,则为协议价,具体由双方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协商,该协商价格不得高于提供产品、服务的一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可替代的产品、服务的价格。

  2.针对各项交易事项,确定如下基本定价原则:

  ■

  (三)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首钢集团于2020年6月23日在北京签署了《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历史原因和行业特性,公司与关联方首钢集团经过长期合作,已在人员、技术、生产等方面形成密切、良好的合作关系。基于该等合作关系,公司与首钢集团长期以来建立的采购与销售关系、代理关系、提供综合服务、管理服务等是保证双方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双方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为保证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避免对关联方形成长期依赖,保证公司的独立性,首钢集团于2014年公司重组时作出了相关承诺(详见公司相关承诺事项公告)。目前,公司已与首钢集团签署《管理服务协议》,由公司及京唐公司共同为首钢集团下属部分钢铁板块资产和业务提供管理服务。

  2020年,为减少关联交易、优化资产配置、增厚公司收益,公司与首钢集团进行了资产置换,将钢贸公司51%股权置入公司。钢贸公司作为首钢集团钢材产品销售平台,为公司提供钢材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置换完成后,公司关联销售大幅减少,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尹田、叶林、杨贵鹏、刘燊、彭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该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情况进行的预计。

  (二)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六、备查文件

  (一)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内,致同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审计职责,表现出良好的专业能力,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继续聘请致同所为2021年度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NO.0014469)

  截至2020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其中合伙人202名,注册会计师1,267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19年度业务收入19.9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8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3.11亿元。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94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2.58亿元;2019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727.84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4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19年末职业风险基金649.22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钱斌,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丹,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金鑫,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共计255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5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较上一期审计收费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职责,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建议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2021年度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尹田、叶林、杨贵鹏、刘燊、彭锋就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水平、过往业务情况进行核查了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3.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七届七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一)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三)独立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情况及独立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五)审计业务约定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首钢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财务公司”)签署《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首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叁年。协议约定,首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交易限额,与公司按年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的额度一致。2021年度,公司预计在首钢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60亿元; 首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且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64.38%),因此首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有关审议程序

  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公司共有董事9名,其中关联董事赵民革、刘建辉、邱银富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全票通过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第九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首钢财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36号院1号楼(与办公地址一致)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邹立宾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513170770

  成立日期:2015年07月21日

  股权结构:首钢集团出资80亿元持股80%;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0亿元持股20%。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二)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及相关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首钢财务公司筹建(银监复[2014]949号)。2015年6月29日,北京市银监局批复同意首钢财务公司开业(京银监复[2015]407号);7月16日,北京市银监局同意首钢财务有限公司更名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京银监复[2015]466号);7月16日,首钢财务公司获得金融许可证;7月21日,首钢财务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9月1日,首钢财务公司正式开账经营。

  2.主要业务

  经北京市银监局批准,首钢财务公司目前具有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资质: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和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从事同业拆借;

  (11)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3.相关财务数据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首钢财务公司2020年末总资产454.78亿元,负债343.82亿元,净资产110.96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2.07亿元,利润总额5.56亿元,净利润4.17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首钢集团,且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64.38%),因此首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钢财务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首钢财务公司(协议“乙方”)承诺向本公司(协议“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以及乙方向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首钢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乙方就同类业务向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平均费用水平。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协议“甲方”)与首钢财务公司(协议“乙方”)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交易类型

  包括授信服务、存款服务、结算服务、咨询服务、票据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三)交易限额

  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包括甲方控制的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与双方确认并由甲方按年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一致。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包括几方控制的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与双方确认并由甲方按年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的综合授信余额一致,用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时,甲方应确保甲方的子公司已得到甲方的授权。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满叁年止。期满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续签协议。

  五、风险评估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首钢集团财务公司二〇二〇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首钢财务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首钢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首钢集团财务公司二〇二〇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六、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2021年4月28日,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公司将按照该预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七、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公司与首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该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每年将对与首钢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的交易额进行预计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相关业务交易限额将与公司年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的额度一致。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首钢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人民币680,424.01万元,贷款余额为人民币862,111.68万元。

  九、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尹田、叶林、杨贵鹏、刘燊、彭锋认真审阅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等系列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相关资质;该议案所述金融业务属于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生产所需,该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关联交易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针对开展金融业务事项,首钢股份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出具《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制订了《风险处置预案》,能够保证公司财产独立性、安全性,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

  十、备查文件

  (一)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四)独立董事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O二O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

  (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21)第110C008672号《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八)《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九)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引进投资者向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资概述

  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公司”)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智新公司拟公开征集投资者融资不超过150,000万元用于建设高性能取向电工钢项目。

  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投资者向智新公司增资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智新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资方式

  为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智新公司高性能取向电工钢项目拟以“股权融资+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项目资金。其中股权融资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的方式,融资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含本数)。

  (二)智新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9WM6M8K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西部工业区兆安街025号

  成立日期:2018年3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孙茂林

  注册资本:748,400.55万元

  经营范围:冷轧电工钢板带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建材、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

  (三)本次增资前后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增资前,智新公司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后,智新公司引进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预计不超过15.52%,公司持股比例将有所下降(最终以实际摘牌结果为准),但公司对智新公司控制地位保持不变。

  (四)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智新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经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结果为816,586.19万元。本次股权融资完成后,预计引进投资者对智新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15.52%,公司对智新公司控制地位保持不变(最终持股比例以实际摘牌结果为准)。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影响

  随着国家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颁布绿色节能发展相关政策,市场对高端取向电工钢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智新公司作为公司取向及无取向电工钢的研发、制造、销售平台,向电力、家电、新能源汽车等重要领域提供基础性软磁功能材料。为抓住市场机遇,实现差异化竞争,拟引进投资者融资不超过150,000万元用于建设高性能取向电工钢项目。

  智新公司高性能取向电工钢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增加高端取向电工钢产能9万吨,有效提升智新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五、其他事项

  本次引进投资者向智新公司增资事项尚需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流程,最终增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二)智新公司评估报告;

  (三)智新公司审计报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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