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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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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198                         公司简称:东兴证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

  1.3  公司负责人魏庆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郝洁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子公司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仓单业务收入和成本采用总额法进行列报,该列报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进行解读及同业比较,并可以提供更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公司对仓单业务的收入和成本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调整后2020年1-3月营业收入为879,403,070.10元,增加人民币166,049,644.79元,2020年1-3月营业支出为495,185,059.83元,增加人民币166,049,644.79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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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东兴期货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东兴期货因风险管理子公司上海伴兴与不具备场外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银行开展场外期权交易收到《关于对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东兴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详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2、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和3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多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4,484,863股(含474,484,86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含人民币70亿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详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披露文件。

  3、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2020-058),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披露当日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并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累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截至2021年3月31日,累计诉讼案件进一步的进展情况如下:

  (1)东兴证券与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代集合资管计划)((2020)京02民初331号)。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3.4亿元及相应利息、税金、违约金、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且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质押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派生权益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2)东兴证券与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代集合资管计划)((2020)京02民初332号)。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2.3亿元及相应利息、税金、违约金、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且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质押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派生权益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3)东兴证券与刘光“东方网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2021)粤0304执4102号)。2021年1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公司申请执行刘光一案,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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