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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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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78 证券简称:大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6
转债代码:113535 转债简称:大业转债
转股代码:191535 转股简称:大业转股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业转债”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5月7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5月10日

  ●可转债付息发放日:2021年5月10日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5月10日支付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大业转债;

  3、债券代码:113535;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债券发行量:50,000万元(5,000,000张,500,000手);

  6、债券上市量:50,000万元(5,000,000张,500,000手);

  7、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100元/张;

  8、募集资金总额及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9,322.85万元;

  9、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0、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6月3日;

  11、债券存续起止日期:2019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

  12、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0%、第二年为0.6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00%;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4、初始转股价格:12.56元/股;

  15、最新转股价格:12.40元/股;

  16、转股起止日期:2019年11月15日至2024年5月8日;

  17、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

  18、资信评估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19、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担保情况: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窦勇、窦宝森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窦勇、窦宝森同时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21、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大业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6%(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5月7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5月10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5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5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大业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6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诸城市朱诸路北辛兴经济工业园

  联系人:牛海平、张岚

  联系电话0536-6528805

  2、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联系人:李鸿、胥娟

  联系电话:021-6882680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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