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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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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生科技 股票代码:605180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人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6、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8、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王明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华生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单位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单位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期间,如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单位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单位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本单位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单位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7、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股东华册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单位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单位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期间,如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单位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单位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本单位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单位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7、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公司。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公司股价,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了相关承诺。2019年3月27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公司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及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有以下三种:

  1、本公司回购股份;

  2、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以上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按1、2、3的顺序先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每年实施一次。

  具体措施及实施条件如下:

  1、本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于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发行人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后60日内实施。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执行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本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且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且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股份回购时,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薪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相关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四)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公司未按本预案启动回购或未按预案执行的,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同时提请股东大会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按本预案启动增持或未按预案执行的,公司可扣留该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分红,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或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启动增持或未按该预案执行的,公司该会计年度将暂停支付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或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三、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发行人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承诺,就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相关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一)华生科技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蒋瑜慧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60日内启动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所公开发售股份的工作,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蒋瑜慧、蒋生华、王明珍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如有),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五)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承诺

  若因国泰君安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承诺

  天册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天册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承诺

  若天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坤元评估承诺

  如因坤元评估及签字评估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承诺

  鉴于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可能存在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较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下降,投资者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一)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2、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秉承稳健经营的理念,逐步扩充公司主营产品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产能,坚持以产品为核心,发展服务,同时在注重服务重点行业客户的同时,通过建立布局合理、运营高效的营销服务网络,进一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二)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蒋瑜慧、实际控制人蒋瑜慧、蒋生华、王明珍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签署了《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发行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其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未能完全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若发行人控股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其将促使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控股股东不得减持所持的华生科技股份。控股股东未能完全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其将促使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所持的华生科技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完全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促使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持有华生科技股份,则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完全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3月27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制定上市后执行<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上市后章程》明确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4、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也可以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或股票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和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资需求提出,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分红条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如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97号”文批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176号”文批准。证券简称“华生科技”,证券代码“605180”。本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万股。本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将于2021年4月30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年4月30日

  3、股票简称:华生科技

  4、股票代码:605180

  5、总股本:发行前7,500.00万股,发行后10,00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00.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

  蒋生华: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浙江大学EMBA总裁研修班结业、纺织工程工程师。历任海宁市马桥华生经编针织厂厂长、浙江华生经编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海宁市马桥商会副会长。蒋生华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曾领导、参与开发抗静电加筋风管布、阻燃环保超薄型篷盖布、保健充气床垫材料、仿生多用途防滑垫等产品,并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领导发明一种游艇用复合材料的生产工艺、一种五层柔性复合材料的贴合方法、一种气垫的生产工艺、一种基布上浆装置、一种用于复合布的糊状树脂及复合布等专利。蒋生华曾被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评为“海宁市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被海宁市总商会评为“创新达人”。

  蒋瑜慧:女,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1月至今在公司销售部从事销售工作。现任公司董事。

  王建平: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化工工程师。2007年加入公司,2008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总经理助理,负责车间的生产安排、协调及日常事务;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建平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曾领导、参与开发:保健充气床垫材料、仿生多用途防滑垫等产品,并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王建平曾被评为海宁市马桥街道“十佳科技创新人物”。

  范跃锋: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03年2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海宁市马桥华生经编针织厂,任会计;2005年5月至2018年1月,就职于浙江华生经编新材料有限公司,任主办会计、财务部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2018年9月起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方园:男,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民盟成员。自1988年至2018年6月,先后在浙江丝绸工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材料与纺织学院担任教授,主要从事纺织专业针织方向教学、研究生指导及科学研究工作。2018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计望许: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在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从事审计工作,担任部门经理;2010年1月至今在浙江天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先后担任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目前还担任海宁凯达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徐亚明: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1993年8月至1996年9月,就职于海宁市司法局,任基层科科员;1996年10月至今,就职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历任部门主任、事务所负责人,目前还担任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蒋秦峰:男,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纺织工程工程师。2009年10月至今,历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蒋松: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纺织工程工程师。1996年至今在公司工作,任公司织造车间主任;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王蒋松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曾参与开发抗静电加筋风管布、阻燃环保超薄型篷盖布等产品,并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王蒋松曾获“马桥街道先进工作者”、“马桥工匠”、“马桥街道职业技能带头人”等荣誉。

  戚水江: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纺织工程工程师。2003年3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海宁市马桥华生经编针织厂,任包装组长;2005年5月至今,历任公司包装组长、质量管理专员、车间副主任、车间主任;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范跃飞:男,1973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就职于海宁市德嘉经纬布业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200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公司销售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情况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

  3、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目前,蒋瑜慧直接持有发行人37,406,250股的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9.8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蒋瑜慧、蒋生华和王明珍。蒋瑜慧为蒋生华和王明珍之女,其中蒋瑜慧直接持有公司49.88%的股权,蒋生华直接持有公司10.69%的股权,王明珍直接持有公司5.94%的股权;蒋瑜慧、蒋生华和王明珍三人通过持股100%的浙江华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3.75%的股权,蒋瑜慧、蒋生华和王明珍合计控制公司90.25%的股权。因此,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蒋瑜慧、蒋生华和王明珍。

  四、股东情况

  (一)公司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

  注:蒋生华、蒋瑜慧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减持仍需满足相关法规规定;蒋瑜慧、蒋生华、华生投资等大股东减持仍需满足相关法规规定。

  (二)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东户数为34,542户,其中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0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2.3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及认购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351331%。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1,822股,包销金额为935,976.36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7%。

  五、发行市盈率:21.00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5,950.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76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为7,787.2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为:3.1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八、募集资金净额:48,162.78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64元(按截至2020年12月31日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1.07元(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8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

  公司2021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1年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2021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与去年同期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2021年1-3月、2020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保持稳定增长趋势。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61,163.11万元,较2020年末增长17.61%,所有者权益为52,736.80万元,较2020年末增长9.43%。

  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221.6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29.40%;净利润4,544.5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79.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518.3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86.15%。2021年一季度公司业绩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2020年一季度公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为明显。经公司及时调整产品结构,自2020年下半年起至目前,公司订单充足,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公司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期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模式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在不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市场不出现重大波动的情况下,公司预计2021年1-6月经营业绩同比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1、年产450万平米拉丝基布建设项目

  开户银行: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桥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1000273080366

  用途:年产450万平米拉丝基布建设项目

  2、高性能产业用复合新材料技改项目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3050163612709698698

  用途:高性能产业用复合新材料技改项目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96899991013000029401

  用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绍钞、姜慧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1年4月8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除上述会议外,未召开其他董事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吴绍钞、姜慧芬

  项目协办人:刘爱锋

  其他联系人:沈宇凯、周琦

  联系电话:021-386706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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