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业部层面绩效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公司股票因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一期或多期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按照授予价格对不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预留权益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根据行业以及自身业务特点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该指标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层面设置了A、B两级业绩考核目标,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设定的考核指标如下:
以2019与2020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若2022-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50%,则公司层面对应考核年度的解除限售/行权系数为100%,若2022-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45%,则公司层面对应考核年度的解除限售/行权系数为8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子公司/事业部及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子公司/事业部及激励对象的整体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子公司/事业部及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和预留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首次授予权益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3、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5、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权益数量、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权益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预留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3、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5、预留权益数量和价格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预留权益数量、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则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作废或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当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将在激励对象禁售期满后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可行权日之前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方式,并向激励对象告知具体的操作程序。
2、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并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按照董事会确定的行权方式行权,公司(或委托券商)办理相应的股票登记事宜。
4、公司定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注销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六)股票期权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注销方案,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股票期权,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票期权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七)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配股等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可在被授予的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限售期/禁售期/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继续执行:
(1)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售期届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已行权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解除限售/行权,其所属的子公司/事业部考核继续有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解除限售/行权,其所属的子公司/事业部考核继续有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行权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将由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解除限售/行权,其所属的子公司/事业部考核继续有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行权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该激励对象的继承人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预估授予日在2021年5月底,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1年4月26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11元。
5、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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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市场通用的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
1、标的股价:17.88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7.88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41%、18.38%、19.2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和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39%、2.71%、2.75%(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2年、3年收益率)。
5、股息率:0.31%(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的平均股息率)
公司将按照上述估值模型在授予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1年5月底首次授予期权,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三)预留权益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实际授予的权益价值将在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后进行测算并予以披露。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1-034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2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盘阳路59弄7幢16号(近联友路)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21日
至2021年5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徐宇舟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1年04月2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21年04月2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会议登记时间
2021年05月19日上午9:00 -11:30,下午13:00 -16:30
(二) 登记地点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 登记方式
1、 法人股东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 自然人股东登记
自然人股东本人登记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出具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 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书面信函或传真须在2021年05月19日17:00前送达至公司(书面信函登记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应持上述证件资料原件经确认参会资格后出席股东大会。
4、 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登记所需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 其他事项
(一) 疫情期间,公司鼓励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 为配合政府对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相关要求和安排,公司鼓励股东或股东代表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请在进入会场前,提前佩戴好口罩,同时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出示随申码,做好信息登记等相关防疫工作安排;进入会场后,请股东及股东代表分散就座,保持一定距离。现场如有其他防疫工作安排,请予以理解、支持、配合。
(三) 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大会不发放礼品和有价证券,参会股东(代表)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四)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工业区鸣嘉路168号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201107
电话:021-52634688 传真:021-62968703
联系人:温治中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1-035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05月17日至2021年05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徐宇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05月21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徐宇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徐宇舟先生简历如下:
徐宇舟先生,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党工委委员,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曾先后为包括上海电气、华谊集团、机场集团、绿地集团、银联、锦江等多家国有集团提供国资国企法律服务,为各类银行、信托、保险、基金、资管等金融机构提供各类金融信托及资产管理法律服务,曾经成功承办上海首次公务用车拍卖项目、上海首单地方国企超短融债券发行项目、首批非上市公司小公募债发行项目等标杆性法律服务项目。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徐宇舟先生在2021年04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期间,就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理由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行权条件、授予/行权价格、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05月21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05月21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盘阳路59弄7幢16号(近联友路)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034)。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1年05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年05月17日至2021年05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
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工业区鸣嘉路168号
收件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201107
电话:021-52634688
传真:021-62968703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徐宇舟
2021年04月27日
附件: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宇舟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1-0036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6日(星期四)上午11:00—12:00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1年4月30日15:00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dm@moons.com.cn。公司将会在2020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 说明会类型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1年4月23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决定通过上证路演中心召开2020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就公司2020年度现金分红相关事宜与广大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本次说明会将于2021年5月6日(星期四)上午11:00-12:00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进行在线交流。
三、 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会有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1. 投资者可以在2021年5月6日上午11:00-12:00登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进行互动交流,参会人员将及时回答投资者提问。
2. 为积极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要求,公司现就2020年度业绩情况提前向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1年4月30日15:00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dm@moons.com.cn。公司将会在2020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 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公司业绩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温治中
联系电话:021-52634688
联系传真:021-62968703
联系邮箱:dm@moons.com.cn
六、 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媒体说明会召开后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