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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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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789                                      公司简称:宁波建工

  转债代码:113036                                      转债简称:宁建转债

  转股代码:191036                                      转股简称:宁建转股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周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菊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单位:元)

  ■

  注1: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较年初数降低37.92%,主要由于本期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金额较大所致。

  注2: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长143.91%,主要由于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预付劳务分包款增加所致。

  注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年初数降低63.82%,主要由于本期待转销项税减少所致。

  注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年初降低74.21%,主要是由于本期发放2020年年终奖所致。

  注5:长期借款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长72.99%,主要由于本期新增长期银行贷款所致。

  注6: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长7742.13%,主要由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期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并按照财会[2009]8号文件要求,将一次性收入的政策性搬迁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入账所致。

  2、利润表项目(单位:元)

  ■

  注7:税金及附加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53.57%,主要由于本期较上年同期缴纳的增值税增长,相应地导致缴纳的附加税费增长所致。

  注8:销售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43.46%,主要由于新收入准则要求,原计入销售费用的运输费用,于本期通过营业成本核算所致。

  注9:研发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177.71%,主要由于本期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注10: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42.83%,主要由于本期银行贷款利率及金额降低,使融资成本降低所致。

  注11:其他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79.40%,主要由于上年同期收到的政府补助较多所致。

  注12: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变动-5393.87%,主要由于本期将应收账款保理产生的费用于投资收益中列报所致。

  注13: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变动-1546.95%,主要由于本期对新增合同资产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所致。

  注14:资产处置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94.56%,主要由于本期处置资产产生的损失大于上年同期所致。

  注15:营业外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61.03%,主要由于上年同期公益性捐赠支出较多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处于程序终结,待有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出具调解书,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截止2015年6月公司已收到执行款2489万元。2018年5月本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撤销建行享有优先权的调解内容。2019年2月吉林省高院裁定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院审理,2019年12月下发《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初47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3、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5年11月收到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越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440,195,892.82元、履约保证金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以440,195,892.82元为基数并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予以计算,同时扣减已实际支付的14,616,667元利息);本公司就上述440,195,892.82元工程款有权在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2018年11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华越置业破产重整,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2021年3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华越置业重整草案。截止本报告审议日,公司收到债权清偿款8000万元。

  4、本公司于2015年3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履行相关义务。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喜瑞地产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裁定受理,本公司按照承建的喜瑞地产相关项目的工程核算情况向喜瑞地产管理人申报本公司享有的债权。2018年1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179号),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最高院提审。公司于2019年8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125,299,046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50,784,998.84元。

  5、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窝工损失共计125,527,471.98元,并依法确认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2016年1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新恒德支付工程款84,446,714.30元及利息5,440,159.90元及后续利息、窝工损失1,240,655元;确认本公司在83,929,514.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优先受偿权款项83,929,514.30元,尚余普通债权719.80万元。

  6、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本公司2015年10月向江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000万元。因上述财产由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置,故江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终结裁定,待香格房地产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7、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2018年12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1、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盛宏永返还本公司垫资款1800万元。3、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4、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停、窝工损失398,868元;5、本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834,785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盛宏永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公司已将折抵工程款的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剩余款项继续执行中。

  8、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利息不足部分继续予以执行,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之时起转移。2017年9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下发决定书,受理镇江深国投破产清算一案,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金额共计72,477,309元,破产管理人已接收相关材料。2020年5月,公司已将上述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9、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且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6月,公司起诉要求广隆房地产支付21,354,661元并支付违约金2,217,243元,并要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确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354,661元及违约金2,217,243元。2018年10月,因第三方申请,广隆房地产启动破产程序,我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0、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南置业破产清算。本公司就债权申报事项申报债权。因破产管理人未核定公司债权,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于2016年2月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破产债权。2017年2月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公司优先债权169,022,736元,普通债权6,352,726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破产债权150,651,447.16元。

  11、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千和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合计88,697,513.21元。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多方协商,本公司于2020年1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39,432,865元并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2、本公司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12月缙云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路网物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元及相关利息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上诉。2017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2、确认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上诉人欠付的38,371,720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36,171,720元。

  13、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1月,公司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18年12月12日,本公司与苍南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原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万顺置业支付本公司相关款项。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9800万元。

  14、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100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则按照62,686,553.38元执行。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于2018年11月申报债权89,687,437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165万元。

  15、本公司与叶庆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庆峰归还本公司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共计20,343,700.42元,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庆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现执行中。

  16、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金地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9,040,75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268元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25,207,290元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执行中。

  17、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于2018年9月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宁兴中基支付工程款28,258,625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停工损失及补偿款,并请求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仲裁委员会2018年9月受理后,于2020年8月下发裁决书,裁决宁兴中基支付工程款1919.3937万元及停工损失93.9946万元,确认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宁兴中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目前审理中。

  18、本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9月向黄山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17年12月,黄山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黄山新徽投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433,152.32元及违约金。2018年8月,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待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该案。公司已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19、本公司与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346,560元及违约金3,911,213.1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8,346,560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6,117,515.78元。

  20、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往来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18年8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通餐饮归还欠款1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广隆房地产对汉通餐饮的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鄞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由于广隆地产破产,公司同时就该笔款项向广隆地产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1、本公司与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日地太阳能拖欠市政附属工程款,本公司2018年8月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018年11月,公司提请增加诉讼金额,要求日地太阳能支付17,428,138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4月公司收到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11,086,519元及相应利息,公司提起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下发民事判决书,改判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1,276,519及相应利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2、本公司与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28,904,231元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拍卖或者折价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执行中。

  23、本公司与林海翀、缪珩、王奇男民事纠纷。本公司2018年11月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海翀支付1990万元及利息,请求判决对缪珩、王奇男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受理,2020年5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公司提起上诉。2020年10月,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海翀支付199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3月,林海翀签署相关承诺,以其他债权折抵上述本金及利息,截止报告期末已履行完毕。

  24、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浙0903民初5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阿鲁亚已于2019年3月被申请破产清算,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并正在审查中。2019年6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1、阿鲁亚公司尚欠宁波建工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2、阿鲁亚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3、宁波建工对上述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25、本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宁波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9年7月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款27,670,557元及相应利息。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本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庄桥安置房建设办公室支付23,021,027.57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工期延误损失2,697,918元及相应利息。公司及江北庄桥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均不服上述判决,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受理。

  26、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集团于2019年9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传奇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14,052,527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工程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9月,建工集团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传奇置业支付10,614,605元及利息,同时享有对涉案工程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传奇置业提起上诉后,未及时缴纳上诉费,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原判决生效。现执行中。

  27、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耘借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20年5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耘归还借款本金980万元及相应利息,鄞州区人民法院于受理后于2020年9月判决张耘返还建工集团上述980万元本届及利息4,635,993元。张耘已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下发民事判决书,驳回张耘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8、马彦平与宁夏西海湖牛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和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马彦平于2020年6月向宁夏石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西海湖牛肉公司和市政集团支付工程款20,822,621.06元及相应利息。石嘴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判决驳回马彦平诉讼请求。马彦平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9、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2020年12月向宁波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816,393.80元及相应利息。宁波仲裁委已受理。

  30、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开封新区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开封新区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工集团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封绿城置业支付工程款30,176,406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共计35,352,074元,并请求判决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受理,开封绿城于2021年3月提起反诉,现审理中。

  31、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工集团支付货款18,214,049.92及相应利息,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由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建工集团支付货款18,214,049.9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1年2月,上述款项已支付完毕。

  32、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嘉龙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嘉龙恒业投资拖欠工程进度款,建工集团于2021年1月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龙恒业支付工程进度款17,607,134.70元及相应利息,并对涉案工程甘肃省宁波商会总部经济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受理。

  3.2.2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合同:

  1、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宁波新芝宾馆西侧地块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6347.58万元。

  2、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姚浙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舜水南路东延(暂名)南侧、东旱门路西侧地居住用房块项目I标段总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547.15万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宁波智造港GX07-02-23/24地块工程II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2074.16万元。

  4、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维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海曙区HS05-04-22(社区学院南侧)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215.10万元。

  5、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邱一村安置房C1-4项目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2988.23万元。

  6、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锦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鄞州区YZ09-04-b1(陈婆渡东地段)地块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1243.09万元。

  7、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杭州市祥符水厂扩建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6917.10万元。

  8、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签订集士港九年一贯制学校(海西实验学校)新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107.45万元

  9、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爱柯迪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爱柯迪智能制造科技产业园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8000.00万元。

  10、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慈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宁波前湾慈吉外国语学校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8400.00万元

  11、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智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慈溪车站路地块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0000.52万元。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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