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4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297                                        公司简称:永新光学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曹其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毛凤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毛凤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情况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一) 主要系报告期末持有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减少所致

  (二)/ (七)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货币互换交易(根据协议在交易日使用美元换取人民币,到期后将用金额相同的人民币换回美元),导致期末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增加所致

  (三) 主要系报告期末持有的划分为其他流动资产的理财产品及预付税款增加所致

  (四) 主要系报告期内执行新准则,将融资租赁资产从固定资产调整至该科目所致

  (五) 主要系报告期内子公司收购南京图思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而形成的商誉所致

  (六) 主要系报告期内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八) 主要系报告期内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九) 主要系报告期内待付人员工资及年终奖减少所致

  (十) 主要系报告期内执行新准则,将长期应收款重分类至租赁负债科目所致

  (十一) 主要系报告期内子公司收购南京图思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致

  2、利润表变动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一)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光学元组件和显微镜的产销量较上年同期增长所致

  (二) 主要系报告期内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加,营业成本也相应增加所致

  (三) 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增加及新厂房新增的房产税增加所致

  (四) 主要系报告期内因汇率变动影响汇兑损益变动所致

  (五) 主要系报告期内由于短期借款利息同比增加所致

  (六)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定期存款的利息减少所致

  (七)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土地收储款,部分货币补偿补助列入其他收益所致

  (八)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九) 主要系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增加所致

  (十)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土地收储款,部分对老厂房的房屋、土地的补偿款扣除账面净值后的收益所致

  (十一)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其他类营业外收入增加所致

  (十二)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其他类营业外捐赠支出减少所致

  (十三)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增加所致

  (十四) 主要系报告期内子公司收购南京图思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致

  (十五) 主要系报告期内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报表折算差额减少所致

  3、现金流量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一) 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增加所致

  (二) 主要系报告期内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减少所致

  (三) 主要系去年同期股权激励收到投资款,及本期回购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土地收储及土地收储补偿款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土地收储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区总体规划及2020年房屋征收拆迁计划要求,拟对公司座落于高新区明珠路385号的用地进行收储,并对收储事项依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2020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2020年12月25日,公司与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签订了《高新区明珠路 385号搬迁及停产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政策及评估结果,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对公司因整体搬迁产生的停产及搬迁损失进行补偿。详细内容参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

  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与公司磋商,拟对公司上述用地进行收储并达成协议,该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细内容参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宁波国家高新区自然资源整治中心就该事项正式签署《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土地收储协议》”),双方约定收储补偿费用总额为106,319,012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零陆佰叁拾壹万玖仟零壹拾贰元)。

  2021年2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部分土地收储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公司收到《土地收储协议》中约定的部分土地收储补偿费用105,255,821.88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零伍佰贰拾伍万伍仟捌佰贰拾壹元捌角捌分),该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根据《土地收储协议》约定,待公司本次被收储土地所涉房屋拆除并办理权属注销手续后 , 交易对方将根据注销凭证向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尾款1,063,190.12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零陆万叁仟壹佰玖拾元壹角贰分)。

  二、土地收储及收到土地收储补偿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将位于宁波国家高新区明珠路385号的公司总部和厂区整体搬迁至宁波国家高新区木槿路169号,该搬迁事项已于2020年8月完成,详细内容参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总部及厂区搬迁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公司因本次土地收储将总计获得补偿款人民币106,319,012元,增加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993,999.13元。

  三、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补偿款尾款1,063,190.12元,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系因公司收到土地收储补偿款, 具体原因详见“三、重要事项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1-032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曹其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并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3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1-033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方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认为: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目标已经达成,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38.8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公司53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并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其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1-03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8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5%。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新光学”)于2021年4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38.8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详见2019年12月14日披露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2、2019年12月1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3、2019年12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52)。

  4、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同意确定2019年12月3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134.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19年12月3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牛晓芳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牛晓芳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6、2020年9月4日,公司将上述限制性股票共15,000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110,545,000股变更为110,530,000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7、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李彩霞、喻立争、何静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三人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8、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

  (二)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8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5%。具体情况如下: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0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 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为57名,其中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中1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完成回购注销,剩余3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5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目标已经达成,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38.8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公司53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的手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的书面核查意见;

  5、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1-035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并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新租赁准则统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方式,取消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对于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除符合要求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初始确认时,根据租赁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照租赁负债及相关初始成本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费用,并进行减值测试,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根据财务报告要求披露。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按照衔接规定,公司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通过梳理公司所属各单位现有存量租赁情况,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测算,对2021年报表期初数据的影响如下:对公司合并层,增加使用权资产110.66万元,减少预付账款14.95万元,增加租赁负债95.71万元;对公司母公司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其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备查文件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1-036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广州丰汇龙胜3M【1】号债权转让项目、广州丰汇龙胜3M【2】号债权转让项目

  ●投资资金:公司自有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

  ●风险提示:截至2021年4月26日,公司已收到投资收益共1,213,150.68元,投资收益已全部收回,投资本金共6,000万元尚未收回。其中广州丰汇龙胜3M【1】号债权转让项目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3,000万元已发生逾期,广州丰汇龙胜3M【2】号债权转让项目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3,000万元存在逾期风险。

  一、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

  (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现金管理授权期限为自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该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二)理财产品认购情况

  1、广州丰汇龙胜3M【1】号债权转让项目

  2021年1月19日,公司与资产转让方广州丰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丰汇”)、受托方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骏业”)签订了《广州丰汇龙胜3M【1】号债权转让项目委托投资书》(以下简称“《丰汇债权投资协议1号》”),公司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投资广州丰汇龙胜3M【1】号债权转让项目(以下简称“丰汇债权转让项目1号”),投资项目期限为2021年1月20日——2021年4月20日,天运骏业需于投资项目到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4月24日前)将相应的投资本金3,000万元及投资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同日,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控股”)签署《广州丰汇龙胜3M债权转让项目承诺函》(以下简称“《丰汇债权承诺函1号》”),雪松控股承诺:如天运骏业未按照《丰汇债权投资协议1号》的约定履行其对公司的付款义务的,雪松控股承诺在受托投资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即2021年5月1日前)向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雪松控股支付自逾期之日起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上述《丰汇债权投资协议1号》及《丰汇债权承诺函1号》签署后,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将3,000万元投资款项汇至天运骏业所指定的认购账户,公司已履行完成投资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义务。丰汇债权转让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

  2、广州丰汇龙胜3M【2】号债权转让项目

  2021年1月21日,公司与资产转让方广州丰汇、受托方天运骏业签订了《广州丰汇龙胜3M【2】号债权转让项目委托投资书》(以下简称“《丰汇债权投资协议2号》”),公司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投资广州丰汇龙胜3M【2】号债权转让项目(以下简称“丰汇债权转让项目2号”),投资项目期限为2021年1月22日——2021年4月22日,天运骏业需于投资项目到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4月28日前)将相应的投资本金3,000万元及投资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同日,雪松控股签署《广州丰汇龙胜3M债权转让项目承诺函》(以下简称“《丰汇债权承诺函2号》”),雪松控股承诺:如天运骏业未按照《丰汇债权投资协议2号》的约定履行其对公司的付款义务的,雪松控股承诺在受托投资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即2021年5月4日前)向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雪松控股支付自逾期之日起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上述《丰汇债权投资协议2号》及《丰汇债权承诺函2号》签署后,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将3,000万元投资款项汇至天运骏业所指定的认购账户,公司已履行完成投资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义务。丰汇债权转让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

  (三)其他理财产品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到期未兑付理财产品。

  2、除丰汇债权转让项目1号、丰汇债权转让项目2号两款产品外,公司未持有上述各方相关的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

  (四)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与广州丰汇、天运骏业、雪松控股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理财产品兑付情况

  根据《丰汇债权投资协议1号》约定,天运骏业需于2021年4月24日前将相应的投资本金3,000万元及投资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截至2021年4月26日,公司已收到天运骏业兑付的丰汇债权转让项目1号投资收益606,575.34元,未收到其需兑付的丰汇债权转让项目1号投资本金3,000万元,该投资资金发生逾期。

  根据《丰汇债权投资协议2号》约定,天运骏业需于2021年4月28日前将相应的投资本金3,000万元及投资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截至2021年4月26日,公司已收到天运骏业兑付的丰汇债权转让项目2号投资收益606,575.34元,未收到其需兑付的丰汇债权转让项目2号投资本金3,000万元,该投资资金存在逾期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1、在获悉上述丰汇债权转让项目1号理财产品已发生逾期事实、丰汇债权转让项目2号存在逾期风险事实后,公司高度重视并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牵头,成立了由财务部、证券部、律师等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积极向天运骏业、雪松控股了解相关情况并督促天运骏业尽快履行付款义务、督促雪松控股尽快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2、公司已联系律师调阅天运骏业、雪松控股等相关方资料,做好诉讼前期准备。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途径等一切措施督促天运骏业、雪松控股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投资债权转让项目中,丰汇债权转让项目1号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已发生逾期,丰汇债权转让项目2号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存在逾期风险,可能会影响公司相应期间利润,影响比例暂未确定,但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天运骏业尚未兑付的投资资金共计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利润总额比例为32.26%。公司因该投资事项已发生的风险及相关风险可能对投资者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