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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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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79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公告编号:临2021-012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恢复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久久物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金额:12,259,507.5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价值为12,259,507.59元账面存货全额记入2020年度营业外支出,减少公司2020年度利润12,259,507.59元。目前,法院已受理久久物流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被告所欠久久物流债务仍有部分收回的可能性。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8月7日。

  原告: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久物流”)。

  被告:重庆渝湖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湖燃料公司”)。

  诉讼机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一)事实和理由

  2016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白油销售合同》,约定买卖货物品名:工业白油;数量:约4000吨/年;暂定价格:约5150元/吨。交货时间:原告向供货方付款之日起90日内。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被告即按每单批次订货金额的20%向原告支付购货保证金,提货时先款后货。违约责任:被告未在9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提完货物,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将被告购货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原告,原告有权处置合同内货物。因被告责任造成原告损失的,由被告承担原告所有损失及资金利息。

  2017年1月16日和2017年2月16日,原告分两批购进工业白油3,486.122吨,并存放在重庆鑫翰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系被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鑫翰仓储公司”),但被告并未在90日内付款提货,后多次催促未果。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277,203.33元(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白油拍卖后的贬值损失,以白油拍卖款项与1,234万元(久久物流账面白油存货金额为12,259,507.59元)的差额为准。

  三、调解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重庆新渝石油化学制品有限公司、重庆渝润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杨大伟、杨雄、黄春宇、陈逸、杨南忠(均系渝湖燃料公司关联方,其中杨大伟、杨雄系渝湖燃料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春宇、陈逸分别是杨大伟和杨雄妻子,杨南忠为杨大伟和杨雄父亲)因向被告提供连带担保而作为共同被告参与审理,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渝0105民初19324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渝湖燃料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油款1,234万元(久久物流账面白油存货金额为12,259,507.59元)和资金占用利息4,277,203.33元;被告重庆新渝石油化学制品有限公司、重庆渝润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杨大伟、杨雄、黄春宇、陈逸自愿为被告渝湖燃料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南忠以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风临路8号3栋6-3号的房屋的价值为被告渝湖燃料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四、强制执行情况

  久久物流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未果,于2020年1月6日 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对“(2019)渝0105民初1932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强制执行,由重庆渝湖燃料有限公司、重庆新渝石油化学制品有限公司、重庆渝润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杨大伟、杨雄、黄春宇、陈逸、杨南忠支付申请人油款1,234万元(久久物流账面白油存货金额为12,259,507.59元)和资金占用利息4,277,203.33元。

  2020年9月24日,因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刑事自诉情况

  2020年10月,久久物流入库查货要求被渝湖公司拒绝,遂向重庆长江航道公安局江津派出所报案。2020年11月长航公安江津派出所询问了杨雄和杨大伟,杨雄自认已将保管油品转卖。2021年1月,久久物流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杨大伟、杨雄侵占的刑事责任,目前法院还未正式立案。

  六、恢复强制执行情况

  2021年1月5日,原告久久物流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和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请,并于2021年4月9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0)渝0105执2893号之二)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渝0105执2893号),要求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在1,700万元的限额内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渝湖燃料公司在该公司的应收账款,以清偿其所欠久久物流的债务,并将该款扣划至法院账户上。目前,被告仍未履行(2020)渝0105执28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七、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价值为12,259,507.59元账面存货全额记入2020年度营业外支出,减少公司2020年度利润12,259,507.59元。目前,法院已受理久久物流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被告所欠久久物流债务仍有部分收回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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