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薄连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瑞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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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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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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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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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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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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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诉讼
1、公司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共7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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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仲裁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共22件。20件诉讼案由为诉被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相应诉讼请求包括:请求被告停止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并销毁用以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等;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并承担连带责任。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2件诉讼案由为更正专利发明人及专利权人,相应诉讼请求为:更正美国9,024,241号专利和中国ZL201610387831.8号专利的发明人为李屹及胡飞,专利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3、案件进展情况
(1)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收到5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9)粤03民初2943号、2944号、2946号、2948号、2951号),判决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51,997元。
(2)公司撤回对台达公司6个案子的起诉(案号为:(2019)粤03民初2942号、2945号、2947号、2949号、2950号、4309号),报告期内,公司已收到法院作出的撤案裁定书。
(二)无效宣告请求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或请求人自行撤案结案;公司作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仅1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中,系对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请求。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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