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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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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6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公告编号:2021-0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6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6月1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8号民生银行东门一层第三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11日

  至2021年6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3月3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年3月30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另行发出,请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0、11、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7、8、9、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 出席回复:

  (1)拟出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请于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之前在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东大会回执范本详见本公告附件3。

  (2)拟出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之出席回复时间和方式请参阅本公司于H股市场发布的有关公告。

  2、 出席登记手续:

  (1)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31

  联系人:蒋先生、周女士

  联系电话:010-58560666-8556、8616

  传真:010-58560720

  2、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3、 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4、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公告附件1及附件2。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附件: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股东、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回执;

  4.关于延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的议案;

  5.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6.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报备文件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授权委托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3:股东大会回执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回执

  ■

  注:

  1、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 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件4:

  关于延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延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的议案》,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相关决议以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可转债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行本次可转债发行能够顺利实施,需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延长可转债相关决议有效期十二个月,并相应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可转债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期限十二个月。具体如下:

  一、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延长可转债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我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核准的方案为准。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单独或共同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该授权期限届满前,董事会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情况,向本行股东大会提请批准新的授权。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债券利率、转股条款、赎回条款、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金额、评级安排等,决定本次发行时机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和补充;

  (三)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挂牌上市等相关事宜,根据本次发行情况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和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和工商备案等事宜;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债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六)决定聘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八)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一)关于赎回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时间、赎回比例及执行程序等;

  (二)关于转股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转股价格,根据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以上事项办理后,均应及时知会董事会全体成员。

  附件5: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满足本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对资本的需求,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并灵活有效地利用本公司上市地融资平台,需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本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即,以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数量不超过于本次一般性授权获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本公司已发行A股及/或H股各自数量20%的新发行股份(包括普通股及优先股),并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配发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转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具体授权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在依照本段(1)、(2)及(3)所列条件的前提下,授予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无条件一般性授权以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本公司的新发行股份(包括普通股及优先股),并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配发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转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

  (1)除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可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转股权,而该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转股权需要或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时或之后进行或行使外,该授权不得超过有关期间;

  (2)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拟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及/或处理的新发行股份(包括普通股及优先股),并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配发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转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各自不得超过于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A股及/或H股各自数量的20%(其中,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按照其转换为普通股之后的类别及股份数量计算);

  (3)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授权。

  2.就本项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项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本项议案通过后的本公司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或

  (2)本项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或

  (3)本公司股东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修订根据本项议案赋予董事授权之日。

  3.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本公司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股本结构等的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公司章程做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本公司新的股本结构和注册资本(如涉及),以及采取任何其它所需的行动和办理任何所需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等)以实现依据本议案所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

  4.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届时可转授权相关人士办理与股份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附件6:

  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落实银保监会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整体要求及具体意见,拟修订本行公司章程,补充、完善有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结合监管有关制度修订个别条款。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1.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党组织设置有关规定,新增第十四条。

  2.根据银保监会有关文件要求,修订第七章党组织(党委)第六十条,规定“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进一步明确我行党委的领导体制。

  3.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4.删除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九条及第一百九十六条部分内容。

  5.删除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关于高管担任董事人数的规定。

  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如因增加、删除或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草案)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草案)

  (原《公司章程》经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新增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二、第六十条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党委由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党委成员组成。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修订为:

  第六十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委由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党委成员组成。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三、第一百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行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行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除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已发行股份;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在本行、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为本行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本行主要股东、本行高级管理层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

  (七)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或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删除“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五、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董事反对票与赞成票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本行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时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本行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时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六、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由1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本行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2名。

  修订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由1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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