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姜修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黎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程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股票简称:国药股份 股票代码:600511 编号:临2021-022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其中四名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姜修昌先生主持,监事和公司高管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国药股份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国药股份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议案》。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国药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600511 股票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4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整体搬迁,经过与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工商行政部门沟通后,拟变更《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四条涉及公司住所的条款,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以上修订已经国药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11 证券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8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姜修昌董事长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2021年拟向控股子公司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2021年拟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等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2021年拟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放内部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2021年拟为控股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天星普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发放内部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2021年拟为控股子公司国药集团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内部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2021年拟为全资子公司国药空港(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2021年国药朴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2020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议案名称:审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议案名称:审议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上述议案6、7、10、11、13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 412,841,74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72%)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冯晓奕、王志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600511 股票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3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三位监事全部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监事会议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国药股份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国药股份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议案》。
3. 以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国药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对于以上事项,监事会发表了如下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该报告真实客观,全面揭示了公司报告期内整体经营情况,同意该报告,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等情况;在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11 证券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5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12日10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8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12日
至2021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 2021年4月2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或法人证明 文件(受托人持身份证、委托人的证券帐户和授权委托书)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9层917,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日期:2021年 5月 7 日至 11 日(非工作日除外)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 朱霖 王渴 邮编:100077 电话传真:010-67271828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