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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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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1-022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三一产业园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梁稳根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由副董事长向文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4人,董事梁稳根先生、唐修国先生、梁在中先生、苏子孟先生、唐涯女士、马光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李道成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肖友良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考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设立三一金票供应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审议议案8、9时,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梁稳根、唐修国、向文波、易小刚、周福贵、袁金华、毛中吾等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琳凯、陈昊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4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一重工”)委托,对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1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1年4月15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14:30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三一产业园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登记资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809,149,422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915%。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1,083,624,993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707%,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803,629,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8550%,议案通过。

  2、《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803,629,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8550%,议案通过。

  3、《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同意3,803,631,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8551%,议案通过。

  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807,403,9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541%,议案通过。

  5、《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804,487,4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8776%,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4,061,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30%;反对2,192,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3%;弃权2,469,5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7%。

  6、《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考核的议案》

  同意3,800,186,9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7647%,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9,761,1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98%;反对6,488,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2%;弃权2,474,4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0%。

  7、《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801,21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7916%,议案通过。

  8、《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057,543,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6188%,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7,543,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88%;反对33,987,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051%;弃权3,020,4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1%。

  9、《关于设立三一金票供应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31,900,7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6.0037%,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1,900,7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037%;反对260,630,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116%;弃权2,020,4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7%。

  10、《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728,517,4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7.8832%,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8,091,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908%;反对76,172,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55%;弃权4,459,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7%。

  11、《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同意3,806,108,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201%,议案通过。

  12、《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3,522,639,6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2.4783%,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2,213,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348%;反对285,038,6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683%;弃权1,471,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9%。

  13、《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3,802,609,0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8282%,议案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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