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6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4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报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未有董事对本报告提出异议。

  1.3  公司负责人陶永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巫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莫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一、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资产负债表项目与上年度期末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2 利润表项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3 现金流量表项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华创证券诉北京嘉裕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0年6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华创证券终止收购太平洋证券股份的公告。华创证券与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嘉裕”)签署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交易协议》,协议约定交易终止,北京嘉裕应按约定返还华创证券支付的15亿元保证金及利息。

  鉴于北京嘉裕未能按协议约定完成还款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华创证券向法院申请对北京嘉裕资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嘉裕返还华创证券保证金人民币15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与诉讼相关的其他费用。法院已对北京嘉裕持有的3.49亿股太平洋证券股份实施冻结,并向华创证券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京01民初548号)。

  北京嘉裕共持有太平洋证券7.44亿股,华创证券拥有北京嘉裕质押的5.81亿股太平洋证券股份优先受偿权,并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对 3.49 亿股实施冻结(包含剩余未质押 1.63 亿股)。预计对公司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2.2第四期股份回购

  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5,0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12月23日,公司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34,659,270股,占公司总股本(1,739,556,648股)的比例为1.99%,最高成交价为12.0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93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39,425.64万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3.2.3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于2021年3月7日和2021年3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2,186.6994万股(含本数),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8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向华创证券增资,以增加华创证券资本金,优化业务结构,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并于2021年4月9日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0771号)。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书面回复意见。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华创阳安       编号:临2021-026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永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对于公司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新租赁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华创阳安     公告编号:临2021-027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3日以传真、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力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82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审核后,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全体监事应保证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华创阳安   公告编号:临2021-028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8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主要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对于公司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新租赁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