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查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5,000万元及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再审案件已审查终结,浙商银行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本次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682号)。因再审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被申请人中珠医疗、二审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广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浙商银行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与浙商银行、浙商银行广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16日,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初469号),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27日,广东高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2769号),判决: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2、确认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无效;3、驳回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浙商银行因不服广东高院(2019)粤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改判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披露了《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号)。
二、《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
3、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21号
4、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查终结。
浙商银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最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再审案件已审查终结,浙商银行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本次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