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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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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

  1.3  公司负责人邵松长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戴悦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薇薇女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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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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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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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宁波市郡庙企业总公司因企业改制,将其持有的908万股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受同一控制

  方控制的宁波市海曙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变动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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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2  应收典当款按照风险特征分类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按照《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公司贷款类资产为五分类,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约,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息或收益不能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履约能力,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履约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且预计资产不会出现信用减值。

  (三)次级: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或收益。但其抵质押物价值足够覆盖本金或担保人具有足够担保能力,有理由相信通过出售或变卖资产、执行担保后我司本金不会遭受损失。

  (四)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或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部分本金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3.1.3 担保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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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香溢担保已于2019年终止与温州银行合作的联合贷款担保业务(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7-044、2018-036、2019-027)。目前存量业务基本已逾期且已全额代偿,公司积极协调温州银行进行催收。

  截止2021年3月31日,联合贷款担保业务贷款客户13,299户,贷款余额6,985.28万元,人均贷款额5,252.49元;逾期本金6,968.09万元(其中逾期超过90天的6,967.82万元),实际代偿7,510.61万元。2021年1-3月确认担保收入2.16万元。

  注2: 香溢贷担保业务是为浙江省内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零售商户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该业务平台已于2020年9月28日正式上线,目前已在浙江省全面推广。

  截止2021年3月31日,香溢贷担保业务贷款客户2,418户,贷款余额19,576.67万元,人均贷款额80,962.24元,逾期金额无,实际代偿无。2021年1-3月确认担保收入51.88万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

  1、类金融投资业务

  (1)追加认缴出资“杭州昀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1月,集团公司追加认缴出资10,000万元入伙杭州昀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月4日,集团公司完成认缴出资,资金间接投资于新的地产项目(项目3、项目4),收取固定收益,项目期限3+3(固定+浮动)个月。

  2021年1月22日,香溢投资(浙江)取得收益27.50万元,收回项目1本金3,000万元。

  2021年2月,集团公司再次追加认缴出资5,000万元入伙杭州昀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月23日,集团公司完成实缴出资,资金间接投资于新的地产项目(项目5),收取固定收益,项目期限2+2(固定+浮动)个月。

  2021年3月,集团公司再次追加认缴出资5,000万元入伙杭州昀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月8日,集团公司完成实缴出资,资金间接投资于新的地产项目(项目6),收取固定收益,项目期限3+3(固定+浮动)个月。

  (2)投资“杭州城钰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2月,集团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000万元参股杭州城钰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40,010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万元,执行合伙事务;其他2位有限合伙人共认缴出资30,000万元。该合伙企业专项投资于土地竞拍保证金项目,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或股债结合的方式,获取固定收益,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期限9+2(固定+浮动)个月。投资项目所属公司及关联方为合伙企业的债权提供保障并承诺回购股权。

  2月20日,集团公司完成实缴出资,合伙企业完成实缴出资40,000万元。

  (3)投资“杭州城铭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3月,集团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500万元参股杭州城铭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23,100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执行合伙事务;其他3位有限合伙人共认缴出资23,000万元。合伙企业以股权加债权的形式投资于地产项目,集团公司实缴出资之日后的收益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期限4+2(固定+浮动)个月。投资项目所属公司及关联方为合伙企业的债权提供保障并承诺回购股权。

  2020年3月10日,集团公司完成实缴出资,合伙企业已完成实缴出资23,000万元。

  (4)方正证券量化香溢1号、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021年2月2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投资(浙江)分别收到方正证券量化香溢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券量化香溢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本金各1,450万元,并于2021年3月4日签署方正证券量化香溢1号、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协议书,资管计划清算后将分配剩余资金。

  (5)投资“宁波香融群英项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3月,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香溢金服与浙江群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群英)共同设立宁波香融群英项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规模4,500万元,其中香溢金服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万元,集团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999万元,浙江群英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500万元。

  根据合伙协议相关规定,香溢金服为普通合伙人,集团公司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浙江群英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取得的服务费按照约定的数额在普通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之间分配;除服务费外的其他收益,优先满足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及预期年化收益,剩余部分在普通合伙人和劣后合伙人之间分配。

  当月合伙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手续。2021年4月,各合伙人完成出资并受让杭州舟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银行不良债权项目;同时合伙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将不良债权项目出售给第三方,合伙企业按季收取固定收益,收款期限不超过18个月。同时,第三方的实控人为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大额诉讼事项进展

  (1)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年2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3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2020-056、2021-011

  (2)香溢金联与富泰通物流仓储合同纠纷

  2021年3月18日,香溢金联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富泰通物流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41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香溢金联诉讼请求;2、判决由香溢金联承担一二审诉讼的费用。法院已立案审查该再审申请,立案审查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1283号。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49、2019-023、2019-040、2019-053、2020-015、2020-034、2021-017。

  (3)类金融投资业务诉讼

  2017年8月2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投资(浙江)认购3,180万元,单一自然人认购220万共同设立“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投资(上海)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该基金存续期限 18个月。2017年8月30日,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完成备案手续,该私募基金正式成立。

  2017年9月14日,香溢投资(上海)代表私募基金出资3400万元入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善见),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合伙企业标的资产新潮能源1,000万股(以3.4元/股估值)。宁波善见合伙企业持有的标的资产为80679403股新潮能源股票,其中77444000股用于质押借款,合伙企业对外融资债务共计17140万元。合伙人一致同意:香溢投资(上海)入伙合伙企业期限为18个月,入伙届满14个月后合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归还香溢投资(上海)本金并按约定分配投资收益。香溢投资(上海)入伙合伙企业届满18个月,如合伙企业未能足额向其归还本金、分配投资收益的,高为民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回购香溢投资(上海)的合伙份额。

  2019年3月,香溢投资(上海)入伙合伙企业届满18个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通知高为民和杭州静如,要求履行补偿协议项下的回购及补偿义务,但对方一直未能履行协议。2019年质押的新潮能源股票40,339,702股被处置,净处置金额98,333,284.50元全部用于偿还质权人债务,且宁波善见持有的剩余新潮能源股票被其他利益相关方申请冻结,香溢投资(上海)通过合伙企业已难以获得本金和收益分配。

  鉴于高为民和杭州静如的违约行为,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高为民向原告支付合伙份额回购金额本金3400万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高为民向香溢投资(上海)支付应得投资收益4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高为民支付违约金1900.76万元(暂算至2021年1月4日,以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82%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二杭州静如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二杭州静如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21年1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02民初22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年2月8日,香溢投资(上海)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通知书》,查封的资产全部为股权。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1-014。

  (4)股权投资事项诉讼

  2016年10月,公司与浙江中金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金黄金)、浙江黄金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出资999.50万元受让浙江中金黄金持有的黄金宝19.99%股份,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7年各出资439.78万元、559.72万元。2017年1月11日,黄金宝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3月27日,黄金宝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5亿元人民币,公司认缴金额由人民币999.5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9995万元,持股比例仍为19.99%。但公司未收到有关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亦未作出同比例增资的意思表示。2020年6月4日,公司起诉黄金宝。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黄金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2018年3月27日关于公司增资部分的工商变更登记;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对黄金宝认缴出资金额的工商登记信息由 9995 万元变更为 999.50 万元。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市场监管档案信息中心的变更登记情况证明资料。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0-071、2021-018

  3、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20】47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司所属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路6号房屋列入竹木市场地块项目(一期)征收范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公司选择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并与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及征收实施单位南门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签署《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资金合计为15,660,349元。本次被征收的房屋系公司用于出租使用,还需与承租户协商搬迁补偿事宜。

  2021年3月30日,公司已收到部分征收补偿资金8,643,944元。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1-019

  3.2.2 期后事项

  投资者起诉索赔事项

  鉴于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0年6月5日收到证监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20年7月以来陆续有投资者向公司起诉索赔。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材料28起,诉讼金额共计890.11万元,原告均为自然人投资者,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部分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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