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4月29日,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流动资金委托理财,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一年以内。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8)。
一、本次委托理财到期赎回情况
2020年10月19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3亿元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3)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上述闲置自有资金3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理财产品本金和利息已全部收回。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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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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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