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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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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04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二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公司独立董事俞丽萍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公司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公司关于支付2020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公司关于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公司关于计提2020年度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与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公司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9%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公司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借入次级债务暨关联交易议案

  13.01 议案名称: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02 议案名称: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03 议案名称: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04 议案名称:担保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05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06 议案名称: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07 议案名称:授权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08 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借入次级债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议案名称: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4、15项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上述第10、13、14项系涉及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的议案,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龚嘉驰、孙晨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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