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安浦路661号3号楼412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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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峰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刘晓峰;独立董事王建文、王昭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徐亚军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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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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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开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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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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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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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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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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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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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工作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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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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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属于普通表决事项,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9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7、议案8经非关联股东表决,未通过该二项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9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3、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罗端、黄雨桑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杨浦区安浦路661号3号楼412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罗端律师、黄雨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2021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安排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杨浦区安浦路661号3号楼412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101,811,638股。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3人,代表股份3,600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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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章)
负责人:李 强
经办律师:罗 端
经办律师:黄雨桑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