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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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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大道1079号花园城数码大厦A座 9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卢国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黄昌福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谭兰兰、副总经理庞功会、副总经理杨丽宁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卢国建、深圳市海联智合咨询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燕、刘丽萍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于2021年4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4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以下五人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公司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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