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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公司”)所属车辆于2020年5月16日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1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关于子公司所涉G5京昆高速“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近日,遂宁公司收到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书》主要内容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核实,认为遂宁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遂宁公司7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上述罚款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遂宁公司已按要求完成上述罚款缴纳;同时,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亦对遂宁公司及其分公司正副总经理等7人给予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30.68万元。
“5.16”事故发生后,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以此为契机,全面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以及驾驶员、客运站源头管理,对车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专项检查整治,配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超赔险,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