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4 证券简称:汉商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2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77号望鹤酒店王家湾店十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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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副董事长杜书伟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6人,董事冯振宇、独立董事蔡学恩、胡迎法因公未出席现场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胡舒文出席;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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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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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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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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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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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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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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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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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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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6项议案对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该议案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谭四军 程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1日
致: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147
受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9:15-15:00。
6. 2021年4月20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577 号望鹤酒店王家湾店十楼会议室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4月15日。
2.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169,852,13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8418%。
3.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3. 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169,852,13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69,852,13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69,852,13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69,852,13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票:169,852,13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通过。
6)《关于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未获通过
同意票:90,407,527股,反对票:79,444,603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271%,未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未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63,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169,852,13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通过。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7项议案除第6项《关于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未获通过以外,其余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谭四军
程璇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