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4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021-020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汇鸿中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基于业务板块调整和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鸿中鼎”)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开元医药”)20%的股权,挂牌价格不低于3,231.6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转让方汇鸿中鼎与受让方燕立波、南京九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青岛衡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4月15日签署《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汇鸿中鼎将其持有的开元医药20%的国有股权通过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程序转让给受让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情况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

  受让方(乙方1):燕立波

  受让方(乙方2):南京九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燕立波

  受让方(乙方3):青岛衡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上海衡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0%股权

  3、转让价格

  根据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程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叁拾壹万陆仟元(¥32316000元)。

  4、交易价款支付

  (1)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330万元中的4.9779万元在被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确定为受让方后已转为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2906.5779万元款项一次性划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E交易电子平台)指定的本次转让标的成交款专用帐户(注:该2906.5779万元款项指全额交易价款与乙方已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提交的保证金扣除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之间的差额部分)。

  (3)乙方在履行上述第2款约定后,针对乙方已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提交的保证金扣除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325.0221万元,即转为交易价款。

  5、交易手续费

  甲、乙双方分别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6、产权交割事项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后,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向甲、乙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乙方应自收到产权交易凭证次日起10工作日内,办理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配合乙方提供办理变更手续所需材料。

  7、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就未按时支付的转让价款,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超出30日,经催告后,乙方在催告限定期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30万元。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应按照未交割的转让标的对应的转让价款,自合同约定的交割之日起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割转让标的超出30日,经催告后,甲方在催告限定期内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330万元。

  (3)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30万元。

  (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偿付守约方其经济损失的差额部分。

  8、其他

  (1)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本次产权转让完成转让标的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甲方凭转让标权属变更登记的有关凭证,提示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将已收取的交易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3)在产权转让中发生的国家收取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4)江苏省产权交易所针对本次产权转让所发布的信息、相关的协议、文件等均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均已完全知悉并应严格遵守。

  (5)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发生实质性变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6)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7)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留存两份,乙方留存三份,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留存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内容冲突。双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及时书面告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并提交相关文件备案。

  (9)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自然人应签字,法人应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付款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受让方已将本次产权转让的全部交易价款支付给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待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再将交易价款支付给汇鸿中鼎。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业务板块调整和发展需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交易完成后,开元医药将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1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房产及相关债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房产及相关债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鼎”)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扬州市汶河南路1号房产及相关债权,挂牌价格不低于9,535.29万元。汇鸿中鼎与受让方扬州市旺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旺源”)于2021年1月5日收到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成交确认书(项目序号:CQJY-1010172020112727800),根据成交确认书,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汇鸿中鼎将其持有的扬州市汶河南路1号房产及相关债权通过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程序转让给扬州旺源,成交价955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2021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房产及相关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房产及相关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截至2021年4月16日,汇鸿中鼎已陆续收到上述全部交易价款。转让双方将根据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凭证编号:苏产交[2021]78号)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