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圣智先生: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康达尔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康达尔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时任总经理季圣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季圣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21-68601856/68601861)。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