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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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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1-02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4月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4月15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方合英董事、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49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49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4.8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A座写字楼3层,法定代表人为刘正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管理;企业资产界定与重组;实业投资;财务咨询及顾问;投资管理及咨询(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60.64亿元人民币;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0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05亿元人民币。

  2.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23.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6层01-16号单元及5层07-10号单元,法定代表人为黎康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1,298.67亿元人民币;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11.3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3.81亿元人民币。

  3. 温州瓯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瓯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1号楼303室(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为麦弘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智能机器人、工业机器人制造;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网络科技、经济文化技术交流咨询;为企业、园区或项目提供管理、营销策划、产业配套服务;高新企业孵化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承办会展;中介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物业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配套管理服务;销售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通讯器材、家用电器、文教用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14亿元人民币,因项目尚处于建设期,2020年营业收入为零,净利润-0.02亿元人民币。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49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49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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