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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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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1-03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6.47万元, 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20)川01民初314号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20年8月初发现公司涉及一起新增案件(2020)川01民初314号借款纠纷,该案已于2020年7月24日开庭审理。公司此前未收到法院寄送的任何材料,发现案件信息后,公司立即聘请律师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并取得该案起诉状、借款合同等材料。原告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西藏发展归还借款本金25,326,681.84元,给付借款利息12,914,148.79元,给付2020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限的以借款本金25,326,681.84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2%计算所得的借款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对被告西藏发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成本。

  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之二),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主要内容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拉萨市公安局邮寄的材料能反映西藏发展时任董事长王承波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王承波涉嫌合同诈骗罪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能反映王承波并不认可案涉借款合同签订的真实性,案涉借款正处于拉萨市公安机关的调查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

  2020年10月29日,公司通过本案委派律师取得原告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以西藏发展等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初3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成本由全体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上述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8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3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2020-104、2020-112。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1年4月15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的进展情况说明。2021年4月15日14:3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二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案件庭审。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案涉借款应属拉萨市公安局侦办的王承波、吴刚等人合同诈骗一案的侦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现因该案需补充证据,待法院通知后续开庭时间。本案未当庭宣判。

  二、(2021)藏01民初30号合同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2019年4月10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占用公司资金396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资金占用余额为736.55万元。

  经公司催促,天易隆兴尚未还款或拿出权属明晰的价值资产进行偿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前期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了诉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1年3月9日取得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01民初30号),公司诉天易隆兴合同纠纷已立案,公司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占用资金736.55万元以及自2018年11月30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603213.93元,合计7968713.9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利息实际应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4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2021-027。

  (二)本案最新情况

  2021年4月14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藏01民初30号),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10时。

  三.(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及第二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文件。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易”)向西藏发展和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的仲裁,案号为(2018)成仲案字第 1227 号。

  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财保10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西藏发展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账号:8111001012******923)在168,800,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予以冻结;对西藏发展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股权、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股权、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在168,800,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予以补充冻结;对天易隆兴持有的西藏发展股份在168,800,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予以补充冻结。以上财产保全总额以168,800,000元人民币为限。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冻结股权股份等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司及第二大股东天易隆兴于2018年 12月20 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通知,仲裁庭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进行开庭仲裁。2019 年1月16日下午,成都仲裁委员会组织了仲裁开庭。由于申请人汶锦贸易提出变更仲裁请求,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2019年2月21日下午,成都仲裁委员会组织了第二次仲裁开庭。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公司到庭参加了仲裁。在仲裁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也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证据,认为公司并非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方,申请人在出借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也是刑事案件的受害方,公司再次向仲裁庭申请中止仲裁,等待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完毕,查明事实真相。

  2019年3月15日,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了成 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 1227 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汶锦贸易借款 150,000,000 元;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汶锦贸易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15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汶锦贸易支付律师费 3,00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168,800 元;本案仲裁费 908,350 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申请人西藏发展承担。该两项费用已由申请人汶锦贸易预交,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汶锦贸易支付前述仲裁费、保全费,共计 913,350 元;被申请人天易隆兴为被申请人西藏发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董办于2021年1月29日获悉网络信息显示汶锦贸易与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借款合同纠纷已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川01执515号),立案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执行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为248,232,832元。该信息已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实,公司尚未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关于执行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获悉进一步信息后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19 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9日、2021年2月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6、2018-109、2019-014、 2019-021、2019-027、2021-011。

  (二)本案最新情况

  公司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因(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案件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川01执515号),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冻结数额为2295.52万美元(未见冻结期间);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冻结数额为3060万元人民币(未见冻结期间)。公司参股公司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冻结数额为4,900万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被冻结,冻结数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冻结数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上述执行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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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 进行披露。

  五、对公司的影响

  1、(2020)川01民初314号借款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 个主要银行账户和 2 个非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 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 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的《关于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

  司诉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进展情况说明》;

  2、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藏01民初30号)。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4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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