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退 公告编号:2021-04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于2021年3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于2021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公告中提及的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 YEST. CO. , LTD的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99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通知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5),于2021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公告中提及的光电公司与塔工程有限公司(TOP Engineering Co.,Ltd.)的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99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苏0582执299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YEST. CO. , LTD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YEST.C0.,LTD与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YEST.C0.,LTD已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YEST.CO.,LTD支付人民币81,627,731.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YEST.CO.,LTD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028.00元。
(三)、《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YEST.CO.,LTD与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光电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627,731.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49,028.00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21)苏0582执299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塔工程有限公司(TOP Engineering Co.,Ltd.)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TOP Engineering Co.,Ltd.与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TOP Engineering Co.,Ltd.已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TOP Engineering Co.,Ltd.支付人民币48,896,484.3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TOP Engineering Co.,Ltd.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6,296.00元。
(三)、《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TOP Engineering Co.,Ltd.与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光电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896,484.3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16,296.00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1)苏0582执2995、299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99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99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退 公告编号:2021-04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复核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股票(证券代码: 002450)属于深股通特别证券,深股通投资者不能买入只能卖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进入股转系统后,深股通投资者可能无法进行股票转让, 请深股通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3、股票简称:康得退
4、股票代码:002450
5、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2021年4月14日
6、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30个交易日
7、康得新于 2021年 4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目前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复核申请,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若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 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353号),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复核申请材料,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了深交所的《复核受理通知书》(【2021】第4号),《复核受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提交的复核申请已收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将于2021年4月23日组织召开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复核会议,就复核申请事项进行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受理的决定后,若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复核期间,深交所作出的相关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深交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1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公司将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