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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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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部分募集资金的公告

  股票简称:山鹰国际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2021-031

  债券简称:山鹰转债   债券代码:110047

  债券简称:鹰19转债    债券代码:110063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部分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合计归还了2,000万元“山鹰转债”和“鹰19转债”前期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鹰转债”部分募集资金归还

  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人民币70,000万元的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山鹰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限自上述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保荐机构和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0年11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临2020-137)。

  2021年4月15日,公司将其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000.00万元提前归还至“山鹰转债”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归还上述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000.00万元,剩余69,000.00万元暂未归还,公司将在规定到期日之前悉数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鹰19转债”部分募集资金归还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人民币63,000万元的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鹰19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限自上述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保荐机构和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0年11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临2020-146)。

  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2月26日和2021年3月5日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中的7,940.02万元、7,000.00万元和13,000.00万元提前归还至“鹰19转债”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已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2月27日和2021年3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临2020-160、临2021-018和临2021-021)。

  2021年4月15日,公司将其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000.00万元提前归还至“鹰19转债”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归还上述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8,940.02万元,剩余34,059.98万元暂未归还,公司将在规定到期日之前悉数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股票简称:山鹰国际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债券简称:山鹰转债          债券代码:110047

  债券简称:鹰19转债           债券代码:110063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9,900万元及受理费53.68万元。

  ●判决内容:1、驳回原告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53.68万元及技术鉴定费168.3万元,由原告负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系一审判决,案件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不排除原告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来上诉的可能性。本案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业务开展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年6月26日,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寿光市顺发经贸有限公司、青州市宇阳经贸有限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山鹰”)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涂布白面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0910016756.4),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并索求赔偿款100.00万元。潍坊中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随后本案进入司法鉴定阶段。2018年1月16日,世纪阳光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请求调整为人民币1亿元。2018年8月17日,浙江山鹰收到潍坊中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8年8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9)。

  浙江山鹰于2018年8月2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起上诉,根据收到的山东高院(2019)鲁民终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2、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3、上诉人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52元予以退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9年4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6)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浙江山鹰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53.68万元,技术鉴定费168.3万元,由原告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驳回原告世纪阳光的诉讼请求,不排除世纪阳光上诉的可能性。本案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业务开展产生影响。

  同时,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时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实业”)作出承诺,如世纪阳光专利侵权一案最终生效司法文书认定浙江山鹰需支付赔偿,则由泰盛实业承担浙江山鹰的全部实际损失,并在该等金额确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等额人民币补偿给浙江山鹰。如该案最终生效司法文书认定浙江山鹰需停止专利侵权且不得继续生产涂布白面牛卡纸,则由泰盛实业承担浙江山鹰进行产品调整所需的全部技术改造费用。

  因此,鉴于泰盛实业的承诺,即使该案件最终败诉,相应的赔偿全部损失由公司控股股东承担,对公司股东权益不产生直接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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