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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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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其管理的合晟广发1号私募投资基金、久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岭晟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计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剩余本金14,399,200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展期协议及时兑付到期剩余本金,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60、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了信托贷款事项。为担保上述合同履行,原告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应收债权质押协议》,约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对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享有的借款债权以及基于该等债权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从权利、附属权利等应收债权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170,000,000.00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原告与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二》,由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如约按时向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资金170,000,000.00元。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及本金,且未履行质押担保责任,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30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61、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9月2日,原告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35,000万元。同日,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分别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位于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地区煤炭资源精查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目前,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7号《执行通知书》: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34,740万元及利息等款项。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或相应价值财产等。

  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62、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与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9月2日,原告与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35,000万元。同日,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分别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位于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地区煤炭资源精查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目前,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8号《执行通知书》: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款项。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或相应价值财产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50,224,182.94元。

  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达成执行和解。

  63、国家开发银行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

  被告: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2日,原告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变更协议》,约定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34,500万元。同日,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8月4日,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9月5日,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目前,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9号《执行通知书》: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款项。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现金或相应价值财产等。

  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6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授予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同日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本金5亿元。2015年9月28日,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采矿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5年9月28日,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2019年7月26日,原告与上述六被告签订《授信补充协议》。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宣布该笔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与前次披露无变化,一审已和解。

  6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永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20亿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提供担保。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永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和担保范围内,原告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先后分4笔发放贷款共计8.99亿元整。由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影响,资金紧张,原告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展期协议书》。由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与前次披露无变化,一审已和解。

  66、泰安市普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行政诉讼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泰安市普照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第三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6月经原告查询拍卖公告,得知原告物业管理使用的物业办公楼由被告泰安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在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产权证书,应当由普照小区全体业主对物业办公楼享有共有权。故被告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将普照小区物业办公大楼登记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再变更登记到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因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不动产登记职能统一由被告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继和行使,故将其列为被告。为此,原告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行初9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泰安市普照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行终231、232、23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67、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在周口市商水县签订了《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上大压小)燃煤机组扩建工程循环水排污管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417,86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1,850,015.13元。在施工过程中,经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原告又承包了被告的中水管线迁改工程,工程价款为478,030.22元。2018年1月10日,原告公司承包的所有工程竣工,监理单位及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2月20日验收合格。上述所有工程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已到期。至目前,被告仍欠工程款4,091,617.48元未支付。为此,原告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6月1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68、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管理的“乐瑞匠客债券1号基金”持有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本金3,988,000元,因被告无法按期兑付,已构成预期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69、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1000MW机组灰渣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将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发电机组生产中所产生的工业废渣全部销售给原告,并对灰渣销售单价、重量计量、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合同履行还未到期时,向原告送达一份《中止履行合同通知》,并准备与其他公司签订同样内容的灰渣销售合同。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2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①确认原告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1000MW灰渣销售合同》为有效合同;②确认原告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1000MW灰渣销售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终止;③驳回原告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④驳回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⑤案件受理费76,529元,由原告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429元。

  原告和被告都上诉。2021年2月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9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70、周口市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周口市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承接了被告隆达花园电改和监控改造工程,且已经将该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施工工程款项为1,550,521.19元,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口龙达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口市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550,521.19元及利息等。

  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6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被告名称“周口龙达发电有限公司”补正为“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判决书中涉及的“周口龙达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补正为“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3546号《民事调解书》:①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应支付工程款1,550,521.19元,扣减掉上诉人不应承担的“隆达花园电力终身永久维护费”475,500元后,余款1,075,021.19元,在上诉人收到民事调解书后30个工作日内,被上诉人开具有效增值税发票后,由上诉人将该款支付给被上诉人;②被上诉人免除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的工程款利息等。

  目前该案件履行完毕,已结案。

  71、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江苏沙洲电厂二期2×100MW扩建工程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高温高压管道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需方)就该项目向原告(供方)采购高温高压管道设备所需的直管,合同总价暂定为16,30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高温高压管道采购合同结算单》及《高温高压管道结算变更单》,最终确认合同总价款为166,945,279.83元。被告迟延支付预付款、部分到货款及运营款,及拒绝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履行完毕,已结案。

  72、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周进铭、刘润贤、张渭、陈明剑企业借贷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周进铭、刘润贤、张渭、陈明剑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原告与被告成立的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900万元及利息。2018年11月13日,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原告发现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认为:由于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没有偿还,在清算过程中,没有书面通知债权人原告,也没有在报纸上公告,其清算程序不合法;且《清算报告》和《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体现债权债务处理完毕,无债权债务,公司债务清偿剩余财产按比例返还给股东,说明清算实体处理不合法,清算是虚假的,并未实际清算,四名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2974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张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包括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1,428,250元、迟延履行金237,825元、案件受理费44,200元;②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等。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73、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成立“中海-浦江之星3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部分信托计划资金购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截止起诉之日,原告持有“13永泰债”债券面值为7,679,000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向“13永泰债”的债券持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起诉之日,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均未按约履行义务。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74、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签订五份《产品购销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向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项目供应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消防雨淋阀及普通消防给水阀门等消防产品,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却并未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仍置之不理。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8日,公司收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1391民初97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75、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供货等合同义务,但被告

  仅支付部分货款,欠原告买卖合同货款共计390,000元。为此,原告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77,000元货款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止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13,000元货款本金,自2012年6月1日起止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②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3月19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

  22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76、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01”债券,总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被告一对“17永泰01”债券存在严重预期违约情形,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的“17永泰01”债券交易合同关系,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7永泰01”债券本金4,000万元;②被告一向原告给付“17永泰01”债券利息150万元;③被告一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至债券本金付清之日的违约金等。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5月15日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

  该案件已结案。

  二、前次披露日至目前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一)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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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增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作为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保利融资向裕中能源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共计人民币5亿元,原被告签订了《设备抵押合同》约定裕中能源将其租赁物抵押给保利租赁以担保全部债务的履行。经过两次调整并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后,裕中能源未按照约定的支付计划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发生逾期,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48,832,912.32元、租赁手续费、逾期利息,合计472,685,985.76元;②请求法院确认,在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毕上述全部款项之前,原告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租赁物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租赁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④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原告变更诉求申请:

  申请将(2020)京02民初140号案件中,原来第2、3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偿还原告租金及保证金126,808,430.68元;②原告对被告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书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1月13日,被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2020)晋07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6,808,430.68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在没有当事人起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第一个判项已实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应当撤销;租赁保证金系要物法律行为或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其应以实际交付作为生效条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被告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05,000万元股权。

  2021年3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民终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

  目前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

  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第一被告发行的“13永泰债”共计14,980,000元,因第一被告无法按期兑付到期本息,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展期协议,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被告依旧逾期兑付超过30日,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债劵本金人民币11,984,000元。②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④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沪0115民初921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晨电力股份公司股权。

  2021年1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1,984,000元和违约金2,935,259.15元等。

  2021年1月25日,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20)晋0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如下: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享有债权本金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上诉人已被裁定重整,故应依法驳回东吴基金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将按重整计划执行

  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华晨01”债券本金合计3,349.60万元,因被告资金困难,深陷债务危机,已不能按照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提供有效担保行为已违反了《募集说明书》违约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投资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以及因被告违约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损失,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16华晨01”债券本金3,349.60万元人民币;②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起诉之日的期内利息1,866,599.01元等。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被告支付原告“16华晨01”债券本金3,349.6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2,009,760元及逾期利息;②被告支付原告财产保全担保费17,682元;③原告交回被告案涉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33.496万张,被告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④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1月25日,被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0)晋07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财产保全担保费17,682元由被上诉人承担;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达成任何关于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的约定;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所判决的金额缺乏有效依据等。

  目前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

  4、河南省豫煤矿机有限公司申请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省豫煤矿机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多份维修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及长期供货协议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截至2020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仍欠付申请人12,459,220.86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重整。

  (3)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债务。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重整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已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被申请人重整。

  2020年9月25日收到晋中中院(2020)晋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晋07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永泰能源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作为管理人。

  2020年12月16日收到晋中中院作出(2020)晋 07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永泰能源重整计划,并终止永泰能源重整程序。

  2020年12月30日收到晋中中院(2020)晋07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永泰能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永泰能源重整程序。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付占芳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付占芳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在原告承包土地南边建厂并投入使用,被告占地把原告排水系统破坏,至今造成原告承包土地上的桃树损失超过200棵,原告与被告协商修管道,但被告至今未修,仍不同意协商,因此,原告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立即修建排水管道;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排污造成的桃树及桃树果实损失暂定1万元;③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原告付占芳的诉讼请求;②案件受理费275元,鉴定费14,000元,由原告付占芳负担。

  2021年1月28日,付占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一审诉讼费、鉴定费、二审诉讼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经鉴定机构对上诉人桃树死亡原因分析认为其死亡原因为水淹造成,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上诉人桃园排水不畅的原因包括了被上诉人南侧围墙占用了排水沟及排水涵洞。

  2021年4月13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民终12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6、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工程总价款1282.94250万元,工程已于2015年12月25日并网发电并投入使用,被告仅支付预付款和到货款共计628.29425万元,剩余款项均未按约支付,故原告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①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654.64825万元、违约金207.93475万元、利息为93.57662万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按同期央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②被告支付增补工程款项328.95540万元、利息51.21653万元(利息至2015年12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按同期央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1336.33160万元;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反诉请求:①反诉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②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26.1581万元;③反诉被告赔偿损失180.6179万元等。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反诉原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0.84825万元;②被告(反诉原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增补工程款328.9554万元;③其他条款。

  原告已上诉。2020年1月1日,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原判决第一项为“向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1.35825万元”;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撤销原判决第四项,改判“许继公司赔偿三吉利公司电费损失180.617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原判认定错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且违法。

  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12元,由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980元,由上诉人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4,532元。

  目前该案件履行完毕,已结案。

  7、丹阳华海电力有限公司与周小卫民间借贷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丹阳华海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周小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但被告违约,故原告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违约金40,800元;②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2,000元;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7月22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1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小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丹阳华海电力有限公司居间费1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800元、律师费12,000元,合计222,800元。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1执4499号《告知书》: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查封资产处置条件成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8、江苏华晨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与周小卫服务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华晨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周小卫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受原告委托进行融资服务,原告预先支付咨询服务费13万元,由于被告未能提供服务,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咨询服务费130,000元及违约金31,200元;②判令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2,8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1,000元;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9月5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归还原告咨询服务付费13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1,200元;②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2,8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③.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2020年12月3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执1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被执行人查封资产处置条件成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9、赵世斌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赵世斌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投入工程建设,后正式交付使用,因工程项目增加,双方存在工程价格争议,原告借用被告二的资质,但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一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②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矿区专用路工程欠款1,352,906.15元;③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道路修缮工程欠款277,900.51元;④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17.1万元;⑤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价款鉴定费用5,000元(第②、③、④、⑤项共计1,806,800元);⑥要求被告二履行协助义务,将上述款项支付在原告名下;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①确认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堡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②驳回原告赵世斌的其余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10、叶法银与刘劲松、沛县鹏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叶法银

  被告:刘劲松、沛县鹏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刘劲松签订《劳务清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金泰源煤业劳务施工和设备运输安装,后原告将设备安装完毕并同时试产,但被告刘劲松单方不再让原告施工,经了解,该承包项目由山西灵石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中煤公司,中煤公司将该项目交由鹏飞公司施工,刘劲松借用鹏飞公司的名义组织实施,现双方针对劳务清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资工程款及设备安装费用200,000元以及原告替被告刘劲松垫付8万元的工人工资;②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1、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等

  (2)案件基本情况

  瑞晨齿轮厂与原告及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已执行终结,原告作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背书人追偿,本案被告均是涉案票据的背书人。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11家被告共同支付原告104,781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②依法判令11家被告对上诉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以及为追索发生的费用由上述11家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8511号《民事裁定书》:①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及债权;②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预交;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021年1月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85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的查封。

  2021年1月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851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2、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山西银源华强煤业的勘探测绘及报告编制等工作,原告按约完成工作,被告支付的20万元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原告的报告编制、数字测井、专家评审等费用20万元;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山西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报告编制、数字测井、专家评审等费用20万元。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13、何计亮与马百灵、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何计亮

  被告:马百灵、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马百灵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马百灵工程队承包工程,后马百灵将此项目全部承包给原告具体施工。原告完成项目施工,但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二被告偿还工程欠款217.7万元;②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3,319,495元(从2014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2 日),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赔偿金;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马百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计亮工程欠款和质保金合计2,177,000元及违约金;②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本判决第一项工程欠款1,240,000元范围内承担被告马百灵从2014年12月28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违约金的连带责任;③驳回原告何计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①维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判决第二项;②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判决第三项;③变更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判决第一项为:马百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计亮工程欠款和质保金合计2,17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④驳回何计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判决,履行完毕,已结案。

  14、任呈祥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任呈祥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所属煤矿位于原告居住、生活的庆余村地界,被告倾倒的煤矸石、煤渣将原告所属林地全部覆盖毁损,为保障原告林地的合法经营权不受侵犯,原告向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位于灵石县交口乡庆余村碾洼只林地的侵害,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②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害林地造成的植被、林木损毁及恢复林地种植等各项损失(赔偿费用待鉴定后确定);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吿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任呈祥林地补偿费(8亩×2000元)16,000元;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终1631号《民事裁定书》:①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335号民事判决;②本案发回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

  目前该案件一审重审中。

  15、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公开发行2016公司债券(第一期)5,000万元,债券期限3年,年利率6%。2019年12月7日,兑付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兑付,原告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积极寻求解决方式,一直未果,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041,666.67元;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997,902.78元;④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7,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6、厦门大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林晓雄等5人股权转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厦门大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林晓雄等5人

  第三人: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8月3日,原告与林小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林小强将持有的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7%股权作价2450万元转让给原告,后又追加1716万元投资款;2014年8月林小强去世;2017年1月20日被告林晓雄将案外人林小强所持李诚公司49%股权全部过户至自己名下(包括原告的7%)并将该49%股权全部质押,并未告知原告;2019年8月30日,原告与林晓雄签定补充协议确认2450万元股权转让款,其他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原告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向第三人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征求意见,第三人不同意配合原告提出的股权变更。被告林晓雄持有的49%股权全部被法院冻结,为此,原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确认原告与林小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原告与林晓雄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解除;②判令被告一返还股权转让款2,450万元及利息;③判令被告一返还投资款1,716万元;④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继承林小强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一在前述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7、创世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2019年8月12日签订道路硬化施工合同,2019年9月25日竣工并被告签字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只预留5%质保金,其余款项全部付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工程保质期已过也未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建设款973,000元及占用利息至起诉之日止65,676.50元,合计1,038,676.50元;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8、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被告发行“16华晨01”公司债,原告通过所管理的资产计划“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入面值5,000万元本期债券,但被告未按约定《募集说明书》向原告偿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的利息300万元,已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000,000元;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④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永泰02”债券余额5,297.8万元,后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2019年4月,因永泰能源未按约定兑付到期利息,违反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分别发出债券到期的通知,因太平洋公司不能在之前的案件中通过增加诉讼请求方式主张逾期违约金,故太平洋证券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被告一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2019年9月5日被告一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47,725,249.31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6日违约金为5,106,601.68元);②被告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王广西对被告一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请求中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③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0、河南信磊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信磊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被告发出招标邀约通知,原告中标后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及预付款等,但被告迟迟不予签订正式合同,也不履行义务,因此,原告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51,000元及利息;②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21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399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河南信磊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1、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触发“17永泰能源CP006”交叉违约,被告未能偿还到期本息,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②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利息人民币2,628,410.96元;③依法判令被告以人民币52,628,41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21%。向原告支付“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违约金;④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2、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触发“17永泰能源CP007”交叉违约,被告未能到期偿还本息,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 “17永泰能源 CP007” 债券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②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利息人民币1,323,287.67元;③依法判令被告以债券本息31,323,287.6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21%。向原告支付“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为人民币4,150,648.85元);④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3、江苏盐阜电站阀门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盐阜电站阀门辅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被告仅支付原告10%的预付款及70%的交货款,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催讨货款的律师函,被告仍未理睬,至今未付款,因此,原告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600元;②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490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江苏盐阜电站阀门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4、灵石盛鑫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选煤分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灵石盛鑫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选煤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签订《废渣处理协议》,原告承揽被告下属公司废渣处理项目,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环保部门和林业部门要求的治理和植被恢复工作,严重影响原告业务开展工作。因此,原告向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双方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的《废渣处理补充协议》,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②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9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灵石盛鑫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5、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装备制造分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装备制造分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被告一供应产品并开具相应发票,货款共计1,280,670元,被告一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一为被告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二承担,故被告二应对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原告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333,1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②请求被告二承担直接清偿责任;③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用、公证费用、送达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24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6、王振与山西康伟集团孟子峪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振

  被告:山西康伟集团孟子峪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济宁天恒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享有的山西康伟集团孟子峪煤业的97,775.81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该债权是被告欠济宁天恒公司的货款,现原告受让了济宁天恒公司对被告拥有的债权,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7,775.81元;②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振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7、长恒县瑞晨齿轮厂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恒县瑞晨齿轮厂

  被告:河南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河南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因用于结算货款的1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承兑人都未付款,因此,原告向河南省长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共17家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票据款1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2月9日以后的利息;②判令该17家被告对上述1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等。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长恒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①判决被告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17家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等。

  被告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

  2020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已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公司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依法结案,并全部得到有效化解,公司步入稳定向好的发展阶段;同时,随着子公司协议重组的推进,其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将得到妥善解决。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发展态势良好,且随着大多数诉讼事项的和解与结案,对公司损益和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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