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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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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主要进展情况

  1、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6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45,042,574.49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的违约金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0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1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引起诉讼,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7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92,712,110.23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违约金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0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5”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永泰能源CP001”本金1,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8永泰能源CP001”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6、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7、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苏州市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技术咨询,被告分期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9月29日,评估报告获得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可,但被告只支付了80%即1,472万元的评估费,尾款368万元未付。为此,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3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后,履行完毕,已结案。

  8、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1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4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37,089,466.89元、违约金(以18,177,546.8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911,9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年24%标准计算)、保全保险费64,299.92元。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9、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3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37,089,466.89元、违约金。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1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6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8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7”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4月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执130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移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7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13,5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的冻结。

  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9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4、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苏州市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并明确报告需得到苏州市环保局认可。在苏州市环保局核定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评估费187.04万元。由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属于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给付义务应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3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已结案。

  15、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5执453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7,400元。执行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万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227,400元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6、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之间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原告共向联合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30,000万元,联合承租人共同向原告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证明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未付及全部未到期租金共计255,659,687.5元和留购价款1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产生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6日,以到期未付租金1,6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13,600元;最终金额以截至实际清偿日的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本金、分别按各期到期日距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天数以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后再相加合计,各期情形详见生效判决书附表);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0万元;④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⑤负担诉讼案件1,317,172元和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账户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账户款项。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17、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5执452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7,400元。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147,400元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8、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2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向原告提供了《保证函》,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1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利息等。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名下资金或相应价值资产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1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1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0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4,279.8万元及利息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的冻结。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6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0、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5日,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按照年利率8.1%计算。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对前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作为委托人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本信托项下全部资金用于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实质性债务违约触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款,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权利等一并转移至原告。为此,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赣执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本院(2019)赣执79号案移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2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利息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1、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8日,原告、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后原告与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受让了上述全部租赁权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6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461,706元、违约金等。

  2020年9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6号《结案通知书》: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2、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5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等。

  2020年9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5号《结案通知书》: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3、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兑付到期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并提前兑付“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44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81,514.25元,由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4、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8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210万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截至2018年7月26日的违约金132,3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的标准计算);③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2020年10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0115民初666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5、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1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6、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28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7、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8、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内保理合同》,约定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对前述《国内保理合同》及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20,00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发生逾期支付应付款款项的情形,且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其他债务违约情形,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2018)沪74民初9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和解。

  29、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0,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5永泰能源MTN001”,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民初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0、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37,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1、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5,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2、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28,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①原告平安资管持有永泰能源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票面金额人民币280,000,000元;②原告同意应向其兑付债券本金280,000,000元及利息的期限,自“15永泰能源MTN002”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展期五年并分期兑付;③被告永泰能源分期支付利息;④其他条款。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①解除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额度为16,11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44.75%)的冻结;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9,92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9,920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4、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15,568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5,568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5、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2,000万元,因“17永泰能源CP006”第一次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不符合表决生效条件,导致“17永泰能源CP006”立即到期,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①原告一致确认:原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公司债共计20,000,000元及债券项下所有权利均转让给第三人上海市灿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被告均直接向第三人灿烜公司承担相应责任;②原告、第三人同意永泰能源在募集说明书中,应向其兑付债券本金20,000,000元期限展期五年并分期兑付;③被告分期支付利息;④其他条款。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①解除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额度为16,11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44.75%)的冻结;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6、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合计8,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兑付“16永泰01”、“16永泰03”本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7、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金3,494.3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金3,494.30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8、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17永泰能源MTN001”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2020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执4574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6,132,220.68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2,400元,共计人民币36,184,620.68元。

  2021年1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额度为1,000万元股权的冻结。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9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399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9、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息39,110,849.45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1”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0、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息18,486,708.77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2”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1、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息25,367,779.73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3”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根据《 “17永泰能源CP004”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二条违约责任相关约定:被告到期未能偿还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除进行本金利息支付外,还需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3、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原告作为保理商与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7,220.05万元。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签署《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支付了保理首付款20,000万元。在合同履行中,因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补救措施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44、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和“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3,000万元,因“17永泰能源CP004”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0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执保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5、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永泰能源CP001”本金4,0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将按重整计划执行。

  46、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万和证券臻和债券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17永泰能源MTN002”中期票据的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7、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出票人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出具收款人为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万元、承兑人为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到期日2019年2月8日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后经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原子科技有限公司、晋中方合园商贸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业务关系,将该汇票背书给原告。2019年2月8日,原告提示承兑人付款,但至今未能兑付。为此,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768元等。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4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以“红珊瑚可转债”等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本金151,201,800元,因被告未按展期和解协议及时兑付到期本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9、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约定将被告开发建设的“华瀛大厦主体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案涉工程已分别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2018年12月19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华瀛大厦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确定被告剩余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4,007,961.92元,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5935号《民事判决书》:①维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②撤销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892,328.88元及逾期利息;④变更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华瀛大厦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892,328.88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⑤驳回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判决。

  50、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供热首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锅炉补给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进场施工,被告于原告进场后开始向原告陆续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该施工图纸与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施工图相比,调整和变更的工程量巨大,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造成工程成本严重增加,工期严重推迟。原告仍于2015年10月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由于被告的工程变更巨大,最终结算时双方未达成一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51、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系北方信托民族招商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该信托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 “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16,000万元,因被告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2、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输煤系统皮带机胶带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皮带机胶带,合同总价款为2,487,14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输送胶带,原告履行了全部交付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1,989,715.20元(合同总价的80%),还欠497,428.80元货款尚未付清,履约保证金248,714.40元也未退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索,但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6月1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157号《民事调解书》:①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货款共计746,143.2元,上诉人扣除更换6条皮带的调试款及质保金合计232,188元后,余款513,955.2元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十日内,支付到被上诉人的账号扣款232,188元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开具红冲发票,上诉人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十日内到所在辖区税务部门办理退货开红票手续,被上诉人再凭上诉人在税务系统办妥后的手续开具红冲发票,并将红冲发票送交上诉人;②一审诉讼费5,758元由上诉人随本协议第一条应支付的余款一并汇入被上诉人的账号;③上诉人未使用的胶带退还给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在收到本协议第一、二条的款项并开具好红冲发票后三日内自行运回,由上诉人装车;④其他条款。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和解,履行完毕,已结案。

  53、陕西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陕西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合计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剩余本金66,725,600元,因被告未按展期协议及时兑付到期剩余本金。为此,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陕西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其管理的中信建投基金合晟66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剩余本金4,040,800元,因被告未按展期协议及时兑付到期剩余本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将按重整计划执行。

  55、广发期货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以“广发新期智17期资产管理计划”、“广发期智量化对冲29期资产管理计划”两只基金的名义分别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剩余本金1,576,800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展期协议及时履行剩余兑付义务,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2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6、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协议》,约定被告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将其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原告的基础上,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融资金额为200,000,000元;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并回租给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晨电力有限公司分别与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租金提供担保;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原告出具《租赁保理回购承诺函》;原告又与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取得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安装在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区内的电站生产设备的抵押权。原告依约向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00元,现尚有15,932,400元保理融资款及自2019年3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未得到清偿。原告催收未果,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424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57、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向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购入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券面总额为30,000,000.00元“17永泰能源CP007”短期融资券。其后由于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的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息,发生实质性违约,触发标的债券交叉违约条款。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为此,原告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川18民初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上诉。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9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8、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太岳大酒店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转让合同》,约定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融资,同时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原告依约向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融资款。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难以按原合同约定清偿租金,故原告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原告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原告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太岳大酒店签订了《抵押合同》。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应付的第4期租金迟延88日支付,第5期租金迟延至今尚未支付。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59、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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