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4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泰铝业或发行人)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中原证券对明泰铝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19]223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18,391,100张,每张面值100.00元,债券期限6年。截至2019年4月16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1,839,1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2,584,444.97元,募集资金净额1,816,525,555.03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4月16日全部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9]3963 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相关文件,保荐机构对明泰铝业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承诺事项,督导发行人按照承诺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7、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回访,搜集、审阅相关文件,并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建议,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明泰铝业于2018年聘请中原证券担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于2018年10月指派倪代荣先生、何保钦先生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19年12月,原保荐代表人何保钦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委派铁维铭先生接替何保钦先生继续履行剩余督导期的持续督导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明泰铝业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明泰铝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件,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明泰铝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明泰铝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明泰铝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0年12月31日,明泰铝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保荐代表人: 倪代荣                  铁维铭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