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自诞生伊始,就决心在苏维埃区域内创建独立自主的统一金融体系。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正式成立,毛泽民任行长。
国家银行成立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规定银行主要担负统一货币、统一财政和税收,以及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支持苏区的生产与贸易等职能。国家银行还受政府委托,代理国库出纳,代理政府发行公债及还本付息事宜。
1932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银币券发行,逐步回收各种杂币,开始建设统一稳定的中央苏区货币体系。根据当时中央苏区的具体情况,国家银行发行了壹元、伍角、贰角、伍分等面值的银币券。
在战火硝烟中,国家银行不断发展壮大,分支机构迅速延伸。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和中央领导机关撤离苏区,进行战略转移。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的工作人员编入中央第二野战纵队第十五大队,监护国家总金库的资金,参加突围转移。次年10月到达陕北,与原陕甘晋银行合并,改称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的建立,有力促进了苏区的生产和贸易,增加了政府的财政税收,巩固了新生的苏区政权,对当时根据地的建设起到了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