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期间达成民事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1,265.8645万元及相应利息、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分红款52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调解书》,调解书所确定和解款项将分4期支付,如调解书所确定内容顺利履
行,将会冲减前期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海宁市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期间达成民事调解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对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诚泰”)、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诚泰”)提起二个案件的诉讼,要求:浙江诚泰向公司支付其拖欠的股权转让款1,265.8645万元及相应利息;平湖诚泰、浙江诚泰向公司支付平湖诚泰分红款52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平湖诚泰、浙江诚泰承担案件的相应诉讼费等费用。海宁市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50)。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0481民初6559号和(2020)浙0481民初6553号,公司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分期支付拖欠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分红款及相应利息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由海宁久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恒资产”或“担保人”)为二被告出具的《不可撤销保证担保函》。
(一)担保人自愿为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浙0481民初6559号案件项下于2021年4月30日前应向公司支付的分红款100万元和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分红款100万元合计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年。本担保函一经作出即不可撤销。
(二)担保人自愿为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浙0481民初6553号案件项下于2021年4月30日前应向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和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00万元合计6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年。本担保函一经作出即不可撤销。
根据以上久恒资产为浙江诚泰和平湖诚泰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同意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浙江诚泰和平湖诚泰银行账户的冻结。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前收到(2020)浙0481民初6559号案件项下平湖诚泰和浙江诚泰应向公司支付的分红款100万元及浙江诚泰(2020)浙0481民初6553号案件项下应向公司支付的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合计300万元后同意就案号(2020)浙0481民初6559号案件项下解除对平湖城泰余下的保全措施。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截至目前,公司已对转让平湖诚泰30%股权尚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1,265.8645万元和尚未收到的红利款520万元,合计1,785.5645万元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二)根据《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所确定和解款项将分4期支付,如调解书所确定内容顺利履行,将会冲减前期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投资!
四、报备文件
《不可撤销保证担保函》。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