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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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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29版)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四)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何洪臣、胡顺全、尹彭飞、李瑞来、方汉学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3.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对转让公司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五)持股5%以下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法人股东平潭利恒、英飞尼迪、和光方圆、济宁博创和自然人股东许琳等26人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兖矿东华承诺: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并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不再为公司大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9.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开元控股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新创投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锁定期满后一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70%。

  5.减持期限及公告:公司作为5%以上股东期间,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洪臣、徐卫龙、程绪东、胡顺全、安守冰、马云生、尹彭飞、何昭成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5.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上述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8.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法人股东平潭利恒、和光方圆、济宁博创和自然人股东许琳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法人股东平潭利恒、和光方圆、济宁博创和自然人股东许琳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未来减持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五)法人股东英飞尼迪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法人股东英飞尼迪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未来减持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和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

  2、直接控股股东兖矿东华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企业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企业应在发生上述情形且经公司书面告知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督促公司及有稳定股价责任的兖矿东华集团有限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对对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预案,本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按照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单次决议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3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控股股东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方式的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为稳定股价而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3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控股股东现金分红,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予以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回购公司股份。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五、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三)稳定股价的承诺和措施”

  五、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兖矿东华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企业承诺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企业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公司存在过错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企业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及兖矿东华集团有限公司在有赔偿责任时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核心技术人员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我们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我们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欺诈发行的股份进行购回相关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行为不存在任何涉及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兖矿东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欺诈发行的股份进行购回相关事宜做出承诺如下:

  “1.保证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行为不存在任何涉及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欺诈发行的股份进行购回相关事宜做出承诺如下:

  “1.保证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行为不存在任何涉及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且由发行人告知后督促发行人或兖矿东华集团有限公司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并由发行人购回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在后续运营中,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1.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一直坚持提升公司实力,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技术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市场开拓

  公司将加大现有主营业务和新业务的市场开发力度,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开拓新的产品应用领域,寻求更多合作伙伴。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全国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国内业务的覆盖面,凭借先进的设计理念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战略布局。

  3.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持续提升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制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6.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7.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既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兖矿东华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企业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企业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企业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企业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7.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企业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企业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本企业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的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和本人持股公司的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以及50%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控股股东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兖矿东华承诺:“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企业承诺根据《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董事、监事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承诺:“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详见本节“五、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五)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二)中介机构承诺

  1、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兖矿东华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再拥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控制权为止;

  5.本承诺自签署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为避免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竞争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竞争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竞争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再拥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控制权为止;

  5.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也不到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且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止;在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后两年内,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本承诺自签署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十一、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做出承诺如下:

  “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股东/间接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新创投和开元控股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做出承诺如下:

  “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做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在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关联方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十二、不存在资金占用及担保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4.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或日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三、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二)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兖矿东华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企业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并经我方认可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企业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新创投和开元控股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因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企业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十四、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各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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