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471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3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1年4月16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1年4月19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1年4月20日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利尔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利尔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利尔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利尔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1000吨氟环唑原药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10,972.31万元和利息收入(以实施补流时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6日、3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利尔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中利息计算方法,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00%(“利尔转债”第三年(即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的票面利率);t=172天(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4月7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0.471元/张
由上可得:“利尔转债”回售价格为:100.471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于持有“利尔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377元/张;②对于持有“利尔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471元/张;③对于持有“利尔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471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4、其他说明
“利尔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利尔转债”。“利尔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公司的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1年4月7日至4月13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利尔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1年4月16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1年4月19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1年4月20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利尔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利尔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利尔转债”回售的申请;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