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号),现将该决定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安政、汤静:
2020年12月1日,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94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04%,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才披露《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及时任董秘郑安政、财务总监汤静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交相关书面报告;同时将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