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二)公示时间: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8日。
(三)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四)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五)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