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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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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1-050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9日(星期五)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4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33人,代表股份317,877,897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90,525股53.3182%。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302,976,511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90,525股50.818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21人,代表股份14,901,386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90,525股的2.499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5,013,986股,占公司总股本596,190,525股的2.5183%;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李达律师、邓宇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7,860,49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7,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96,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7,860,49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7,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96,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7,860,49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7,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96,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9%。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7,729,40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  %;

  反对  131,09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

  弃权   17,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865,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0110%;反对131,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731%;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9%。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7,853,79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  %;

  反对   24,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89,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7,860,49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7,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96,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邓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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