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23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峙宏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鉴于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2元;故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因董事长刘峙宏先生、董事刘其福先生、向荣先生、孙旭军先生、熊鹰先生、徐基伟先生均为本次调整事项的关联董事,故均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6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张德斌、谢晓梅等29人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34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周超、朱倩2人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8.8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48.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6%。
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且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1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571.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58.48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629.98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0.83%。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后续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因董事长刘峙宏先生、董事刘其福先生、向荣先生、孙旭军先生、熊鹰先生、徐基伟先生均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关联董事,故均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6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实际,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效率,决定撤销财务资金部设置,设立财务部、资金管理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调整的实际情况,拟聘任向中南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定于2021年5月7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4月29日。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2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4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建勇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张德斌、谢晓梅等29人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34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周超、朱倩2人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8.8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48.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6%。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29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其所获授的共计629.9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2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1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5,715,000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584,800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6,299,800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锁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及其摘要。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年1月23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
6、2019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及预留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1月24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12月17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均已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5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1.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6,221.6215万股的0.75%。
(3)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因需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2.激励对象冯辉从中层管理人员晋升为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股票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9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48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6,221.6215万股的0.08%。
(3)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因需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与《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29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与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共计629.9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与《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29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其所获授的共计629.9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25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及其摘要。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年1月23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
6、2019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及预留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2元;故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2.51-0.012=2.498元,则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98元/股;本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2.23-0.012=2.218元,则本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部分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218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首次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28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调整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内部审计负责人,屈宏先生因离职不再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与提名,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向中南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向中南先生简历:
向中南,男,1979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曾任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现任公司审计总监兼审计部经理。向中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30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到期失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3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2,133,243股新股,自核准发行之日(2020年4月9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在取得上述批复后,公司一直积极推进发行事宜,但由于市场环境和融资时机变化等因素,公司未能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发行工作,该批复到期自动失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方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21年4月8日签署了相关终止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到期失效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积极探索其他融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后续如再推出股权融资计划,需重新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发行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26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9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3,488,000股均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62,216,215股减至758,728,215股。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及其摘要。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年1月23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
6、2019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及预留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张德斌、谢晓梅等29人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4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周超、朱倩2人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8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48.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6%。
3、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2元;故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其中,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98元/股;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218元/股。
4、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8,688,384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62,216,215股变更为758,728,215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29名首次授予的及2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348.8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张德斌、谢晓梅等29人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34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周超、朱倩2人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8.8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48.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6%。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3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路桥”)于2021年4月9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嘉华”)通知,公司原股东郑渝力、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诚力”)因股权转让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宏义嘉华、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峙宏。目前成都中院已正式受理立案,案号为(2021)川01民初3033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一: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玥
原告二:郑渝力
被告一: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峙宏
被告二: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峙宏
被告三:刘峙宏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一和原告二支付股份收购价款401,730,386.7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6日为115,037,495.77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其中170,000,000.00元股份收购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一、原告二赔偿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0万元,以及申请保全支付的保险费413,414.31元。
(4)请求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3、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一于2018年1月15日签署关于成都路桥之《股份收购协议》,于2018年6月5日签署《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原告一和原告二所持有的成都路桥合计122,706,056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1,544,869,245.04元,转让价款分五期进行支付,最后一期款项的支付时间为标的股份完成登记过户之日起30个月内(即2021年2月6日),如逾期缴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二、被告三于2018年6月5日签订《股份收购协议的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一、原告二支付的“第三期支付”价款叁亿元(小写:300,000,000.00)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前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一仅向原告一、原告二支付股份收购价款1,143,138,858.28元,尚欠股份收购价款401,730,386.76元至今未予支付;被告二、被告三亦未对“第三期支付”价款中尚未支付的170,000,000.00元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重大影响。关于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成都中院传票((2021)川01民初3033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1-029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4月29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9楼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申请2021年度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
8、《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与四川绵阳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
1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19日及2021年4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其中,议案8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四、会议登记
1、登记时间:2021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4:30
2、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3、登记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9楼
信函登记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9楼成都路桥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9楼
邮编:610017
传真号码:028-85003588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9楼
2、联系人:李志刚
3、电话:028-85003688
4、传真:028-85003588
5、邮箱:zqb@cdlq.com
6、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附件二:委托授权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28
2、投票简称:成路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四、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附件二: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理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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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