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4月9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7栋B座31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047,7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3,278,547股的49.556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961,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91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44%。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80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23,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0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998,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8%;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6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21%;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0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998,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8%;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6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21%;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00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00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00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0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00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董事薪酬的确认以及2021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东吴宪女士、何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1,809,5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00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监事薪酬的确认以及2021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28,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9%;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00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28,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9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9%;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00 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0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吴宪、何征、于虹、刘则安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4.01关于选举吴宪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973,091票,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34,854票。
表决结果:通过
14.02关于选举何征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973,091票,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34,854票。
表决结果:通过
14.03关于选举于虹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973,092票,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34,855票。
表决结果:通过
14.04关于选举刘则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973,091票,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34,854票。
表决结果:通过
15.0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王文广、盛宝军、徐开兵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5.01关于选举王文广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973,089票,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34,852票。
表决结果:通过
15.02关于选举盛宝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961,989票,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23,752票。
表决结果:通过
15.03关于选举徐开兵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973,088票,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34,851票。
表决结果:通过
16.0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张尊昌、邱科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6.01关于选举张尊昌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65,973,090票,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34,853票。
表决结果:通过
16.02关于选举邱科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65,973,090票,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34,853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江华、顾明珠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