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利明、叶盛洋、吴秋婷、范月刚:
2020年7月31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35.1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4.91%,公司于2020年8月8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叶利明、总经理叶盛洋、董秘吴秋婷和财务总监范月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