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9日(星期五)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9日,上午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霍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59,479,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9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20,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58,359,2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344%。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1,239,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20,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0,119,1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64%。
(九)董事4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5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319,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3%;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82,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7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7%;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7%;弃权82,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56%。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319,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3%;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82,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7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7%;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7%;弃权82,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56%。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319,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3%;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82,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79,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7%;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7%;弃权82,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56%。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401,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6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0%;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 王俊杰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高 王俊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