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0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9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4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迎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43,632,0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3,023,8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6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608,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608,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608,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89%。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出售参股孙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16,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2,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0%;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9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00068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543,632,03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5294%,均为截止至2021年04月0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533,023,8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66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608,2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689%。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出售参股孙公司股权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孙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16,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92,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0%;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