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9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集团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A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512,109,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06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508,572,6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3,536,4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6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3,557,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92%。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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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