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57)、于2017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58)、于2018年3月13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6)、于2018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42)、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85)。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转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书》。原告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创新”)与被告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极皓天”)、中山证券、杨佳业、杨锡伦、第三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实资本”)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南京中院认为中金创新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极皓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金创新赔偿3294万元及利息(以329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标准计算),扣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责令退赔部分。原告中金创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北极皓天交回案涉债券,第三人嘉实资本对此负有协助义务。被告北极皓天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案涉债券。
二、被告中山证券、杨佳业、杨锡伦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3294万元及利息(以329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标准计算)的债务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金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7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0770元,由中金创新负担14147元,由北极皓天、中山证券、杨佳业、杨锡伦负担216623元。
目前,本案仍处于诉讼过程中,中山证券对于本次一审判决结果,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责任承担的公平性以及合理性等方面均持有异议,将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继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